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8-0043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7〕36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4月14日

吕政发〔2007〕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07年4月10日吕梁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精神,努力扩大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规模,促进社会稳定,推动“三大工程”建设健康运行,确保“双百双千”任务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的基本目标: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使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政策,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彻底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等一切歧视性规定,健全城乡统一、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保持就业渠道通畅;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逐步建立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5万人。

三、平台建设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逐步推进市、县、乡三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2007年,在先期完成市本级数据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县级各个经办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初步实现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本着“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工作思路,用两年时间将网络终端逐步延伸到基层,形成以市为中心、县(市、区)为纽带、乡镇(街道、社区)为基础的信息网络体系。

四、就业服务

1、就业培训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职业培训运行机制,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市技工学校要在完成当前教学计划的基础上,扩大培训规模,拓展培训内容,每年新增4500人的职业培训任务,并积极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强承训能力,在全市劳动力就业培训中发挥主导和领帅作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有必备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确定培训工种,选择培训内容,设置培训等级,切实走活校企联合、校校联手和定点、定向、定单式就业培训路子,积极探索培训与职介“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为企业发展培养和输送大批高技能人才。

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根据《山西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要成立SIYB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2、技能鉴定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需要,积极提供职业鉴定服务,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结合技能操作考核,帮助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开发就业岗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作出客观实在的鉴定,为劳动者选择就业和企业招用职工提供必要的双向选择依据。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按标准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坚决杜绝“人情式”鉴定、“有偿式”鉴定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决不允许有随意降低标准的问题和现象出现,确保鉴定质量。

3、职业介绍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支持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对内逐步完善辐盖全市各级的职介中心、劳动力市场等服务保障体系,对外逐步建立以长江三角洲、珠海三角州和环渤海地区为中心,以京、津、沪为支点的劳务输出基地,为劳动者提供相对集中、稳定的就业服务。对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和年检制度,通过开展《放心服务机构》挂牌活动,整顿职介秩序,规范职介行为,净化职介市场,不断强化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开设劳动就业专栏,随时公告组织职业培训、实施技能鉴定和人才储备、用人需求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县(市、区)也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失业登记和就业岗位预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4、社会保险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企业和经办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5、行政执法

劳动执法监察系统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非法用工、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加大对非法组织职业培训和黑职介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和管理混乱、超标准收费、服务质量低、社会影响差的经办机构,认真清理,责令整改,直至关停取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

五、扶持政策

1、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书和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主要包括: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就业失业证》发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要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加强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发现出租、转让和伪造证书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收回证书。

《再就业优惠证》适应在本省范围内使用。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县(市、区)要进行复核,对受优惠待遇到期的,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且不得重新发放,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上述人员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必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由个人申请,培训机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结业考试和技能鉴定。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其它就业再就业、岗前岗后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证》,创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参加技能鉴定合格的,核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各种证书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和初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重要凭证。

2、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2年以上确有就业困难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学校的后勤岗位,以及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居民区卫生保洁等岗位,必须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3、关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税政策。

5、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企业规模化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局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具体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延误小额贷款手续办理和造成工作失误。

6、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并轨遗留问题的特定政策

为帮助国有企业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各级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吕梁市人民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组调整为吕梁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承担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对应的职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领导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落实责任。“十一五”期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财政用于促进就业资金逐年有所增加。将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主要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层层分解,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3、强化监管。注重就业再就业经办机构建设,抓好政策法规学习,努力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指导,着力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升培训层次。严厉打击坑害求职人员的各类黑职介,切实净化劳动力市场,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规范运作、健康运行。认真贯彻财社〔2006〕1号、晋财社〔2006〕28号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为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4、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劳动保障监督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问题。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业务经费不得低于当年安排再就业资金规模的2%,为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散发宣传资料、组织文艺演出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07年4月11日起执行。

附:吕梁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  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小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俊德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振安  市经委副主任

王改顺  市教育局教育督查室副主任

刘荣国  市纪监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李建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耿万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昌平  市城建局副局长

秦保平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武运生  市农业局总农业师

高建中  市商务局副局长

牛耀光  市物价局副局长

武  福  吕梁国税局副局长

连建田  吕梁地税局总经济师

张学明  吕梁工商局副局长

田来喜  市统计局副局长

马小平  市编办副主任

常生智  市工会副主席

王玉娥  团市委副书记

郭银屏  市妇联副主任

高爱兰  市工商联副主席

苏爱民  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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