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8-0044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吕政发〔2007〕54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和在6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4月14日 | |
吕政发〔2007〕5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和在6个国家
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
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扩大县级收入规模,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县级自给平衡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并在6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财政体制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一)和谐发展。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各级收入共同增长机制,促进各级财政良性发展,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规范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统一和规范省对市、市对县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三)求实创新。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在6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管理方式。
(四)调整增量。以2006年为基期,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国家机关运转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各市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支出以及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跨地区的涉及全省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以省为主。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机关运转,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协调各县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须的支出以及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县级财政承担县级政权机关运转经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维持和发展支出由省、市和县承担,以县为主。
(二)按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各项税收收入(含新办企业税收收入),一律按属地原则划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三)统一规范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个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为县级收入。五税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15%,县级分享55%。
将原市级管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全部按属地原则下放县级管理,作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共享收入。
(四)重新核定体制基数。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上述调整内容确定各级收入上、下划基数,重新核定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五)建立增收返还机制,鼓励县级多收多得。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两区”县)“五税”收入每年超过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市分享部分返还50%;其他县,省、市分享部分返还30%。上述奖励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省、市对县级超收奖励办法和省、市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四税”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均不再执行。
(六)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省市县分成办法暂不调整,但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范的征收和分成办法。
三、在6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按省政府体制调整精神,在6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包括:兴县、岚县、临县、方山县、石楼县、中阳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收支划分、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等方面由省直接管理到县。财政预决算、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仍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有市财政汇总和布置。
四、配套措施
(一)按照省规定,继续实行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奖励政策,对县级保持平衡和消化赤字予以奖励;同时,对新增赤字县,属于享受省转移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
(二)在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中坚持“增人不增转移支付,减人不减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积极控制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积极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四)积极推动“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消化和减轻债务,缓解财政困难。
五、财政体制调整的工作要求
有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市对县(市、区)体制返还或上解基数由市财政局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人行国库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