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8-0046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赵鹏跃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11月24日 |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吕梁实际,就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文明吕梁、富裕吕梁、和谐吕梁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二、明确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经济单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达15年的,根据参保人的意愿,个人缴费部分可转至农村养老保险,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强化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解目标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对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政绩考核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首先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规模以上非公经济组织开始,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要在确保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全员参保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参保。
四、规范用工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五、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保证扩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1、各级各部门要严把评先、评优关。对未参加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与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被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工商、税务、交通、建设、煤炭、国土、安监、商务、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主动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履行职责备案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在上述部门办理证照年检和验(换)证照等审核审批手续时,应出具参保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通过多种监督制约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通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执法的依据。其它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以及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情况。
六、严格执法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与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要定期分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形势,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将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对隐瞒、虚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法人代表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反映,人大、政协要把是否为单位职工参保作为审查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的重要条件。
七、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养老保险关系接转及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要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实现五项保险统一核定基数和统一征收的管理办法,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提供“一站式”服务。
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管理信息系统和覆盖市——县——街道——社区的四级信息网络平台,努力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八、注重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影响,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识。大张旗鼓地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经济组织要大力宣扬和表彰奖励,对拒不参保的要实施新闻曝光。
2008年至2010年,各级政府每年要将社会保险扩面宣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宣传的支持力度。
九、建立激励机制
加强对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建立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绩效与经费保障挂钩制度。对各经办机构完成市政府下达参保扩面目标任务情况,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可参照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奖惩考核办法》(晋劳险字[1999]153号)实施奖惩。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省、市按一定比例扣减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此产生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补足。
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参保工作滞后,社会保险覆盖率不到位、不全面,给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由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督促检查考核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吕梁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 征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任小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靳佩荣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秀杰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秦生茂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耿万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薛吉平 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
武 福 市国税局副局长
宋秀平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信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 锦 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
李桂秀 市煤炭局副调研员
冯千里 市国土局副局长
南建中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建中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常生智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建平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刘 鹏 《吕梁日报》社副总编
成学静 吕梁电视台副台长
办公室主任:薛秀杰(兼)
联系电话:0358—8235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