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54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对全市生产基建整合矿井进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09〕8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4月09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市生产基建整合
矿井进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市现有煤矿企业259个,其中:生产矿井157个,基建整合矿井102个。长期以来,煤矿企业之间规模大小、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员工素质、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给煤炭行业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不利于推进煤矿企业标准化水平和综合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为此,对我市现有生产、基建整合矿井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分类管理,有着十分迫切和现实的意义。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煤矿企业标准化水平、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通过对各类矿井科学的等级划分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促进煤矿企业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扶优罚劣,促进煤矿产业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高,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和省煤炭行业标准的原则。
2、坚持综合评价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扶持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成立领导组和煤矿等级评价机构
1、成立领导组
组 长:
成 员:刘忠祥、温才柱、白兔林、李茂林、白建平、李桂秀、
康兴中
2、成立市煤矿企业等级评价中心,隶属市煤炭工业局
副主任:刘忠祥、温才柱
成 员:王旗功、任晋旭、刘三英、高小花、高新民、孙统流、焦明辉、高艳龙、李侯全、贺乐贤
3、市煤矿企业等级评价中心职责
①、负责煤矿企业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②、负责评价人员的组织及培训。
③、负责年度评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④、负责等级评价、工作流程及办法的制定。
⑤、负责评价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⑥、负责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奖优罚劣等相关办法的制定。 四、总体要求
1、煤矿企业等级评价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2、评价报告要提出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建议解决的办法以及整改期限等,并要求及时存档。
3、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县(市、区)提出煤矿企业升级规划,并列入对各县(市、区)全年工作的主要内容。
4、严格按照煤矿企业等级标准进行评价,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吕梁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为了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促进我市煤矿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产业水平和安全管理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制定我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吕梁市所辖区域内合法的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和其它所有制煤矿企业。
二、分级管理及等级划分标准
(一)、分级管理 依据煤矿企业等级划分标准,对我市所辖区域规定范围内煤矿进行综合评定,将现有矿井分为A、B、C三级,评定结果存档并向社会公布。A类矿井加强监管,享受重点扶持。B类矿井提出整改意见及升级目标和计划,加强监管。C类矿井列入停产整顿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三个整顿期限,届时不达标的延期整顿,连续两次被评为C类矿井的列入关闭矿井实施关闭。
(二)、生产、基建矿井分类标准
〈一〉、生产矿井分类标准
1、A类生产矿井标准
(1)、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主要生产系统设计合理、施工标准、运行正常;
(2)、矿井地面生产和行政福利性设施符合煤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煤矿“两堂一舍”标准规范,行政办公区和生产区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矿容矿貌达标;
(3)、煤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矿井生产能力配齐配足,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管理人员中所占比例符合规定,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4)、煤矿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
(5)、煤矿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违法乱纪开采行为;
(6)、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专用回风井和专用回风巷;
(7)、矿井有县局批准的采掘规划,井下实际开采现状与各种技术资料相符,井下回采工作面已按规定取消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8)、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同现场实际相符的;
(9)、矿井建立了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生命线”,并已投入使用;
(10)、煤矿安全监控、煤炭产量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等“三大系统”建设完善,并实现联网正常运行的;
(11)、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实现了瓦斯抽放的并运行正常;
(12)、煤矿设置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培训设施符合要求,职工全员培训达到100%;
(13)、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严格按照“一井一区一面”和“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的;
(14)、井下巷道运输(包括辅助运输)全部实现机械化运输的;
(15)、探放水设备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且探水方案经县局批准的;
(16)、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
(17)、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正式命名为煤矿标准化的矿井;
(18)、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2、B类生产矿井标准
(1)、矿井地面生产和行政福利性设施符合煤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煤矿“两堂一舍”完善,矿容矿貌基本达标;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合理、施工标准完善、运行正常;
(3)、煤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比例基本达到要求,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4)、煤矿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
(5)、煤矿本年度年内未发生违法乱纪开采行为;
(6)、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7)、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专用回风井和专用回风巷;
(8)、井下取消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的;
(9)、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同现场实际相符的;
(10)、矿井建立了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生命线”的;
(11)、煤矿安全监控、煤炭产量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等“三大系统”已安装并运行基本正常的;
(12)、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实现了瓦斯抽放的;
(13)、职工全员培训达100%的;
(14)、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和“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的;
(15)、井下主运输系统实现机械化,辅助运输系统实现或还未全部实现机械化运输的;
(16)、探放水设备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且探水方案经县局审批的;
(17)、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18)、矿井采掘规划经过县局审批、采掘布局合理且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相符的;
3、C类生产矿井标准 不符合A类、B类分类标准的生产矿井为C类矿井。
〈二〉、基建矿井分类标准
1、A类基建矿井标准
(1)、煤矿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基建审批手续完善,已批准开工建设的机械化开采的矿井;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机构健全,队伍资质符合规定,各类施工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施工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资料齐全;
(3)、煤矿施工期间的地面设施和安全设施符合矿井施工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区域划分明确,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4)、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已批准开工报告,及时按规定注销相关生产证件的(省局批准保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除外)矿井;
(5)、本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未发生煤矿基建死亡事故的矿井;
(6)、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没有变更设计内容和擅自增大主要生产环节设备能力,矿井建设中无边基建边生产现象;
(7)、矿井能够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中标施工队伍资质证件齐全有效,资质等级与所包工程类别相一致,施工合同符合标准要求;
(8)、工程质监和监理手续完善,质监、监理资料符合要求,已竣工工程能够及时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在建工程项目无重大工程质量隐患;
(9)、矿井按规定编制了单项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与设计单位签订了施工图供图协议,施工图能满足矿井正常连续施工需要,并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和施工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10)、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按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进行施工或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的;自燃煤层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已按专门的防灭火设计组织施工或已安设防灭火设备的;
(11)、矿井井筒相互贯通后,能够及时按规定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施工期间实现井下全负压通风;井下施工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通风,并符合煤矿有关安全规定;
(12)、井下通风设施符合煤矿“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的通风技术资料完善,能够严格执行井下瓦斯检查制度和测风制度;
(13)、矿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安设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14)、矿井探放水设备、粉尘测定设施全部按要求配备,探放水制度完善,探水方案经县市区煤炭局(公司)审批,并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15)、矿井立井施工按规定及时安装提升吊桶稳绳及井口安全设施;提升绞车经有资质单位测试合格,斜井施工安设防跑车装置并经测试合格的矿井;
(16)、矿井施工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已安装的永久性设备与设计一致,井下施工期间的各类机电设备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施工机电设备管理符合要求;
(17)、井田内设计中不利用的井筒全部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验收合格;批准后期利用的井筒,全部按要求封闭合格;
(18)、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2、B类基建矿井标准
(1)、煤矿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基建审批手续完善,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炮采矿井或机械化开采矿井;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机构健全,各类施工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施工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施工资料基本齐全;
(3)、煤矿施工期间的地面设施和安全设施符合矿井施工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4)、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已批准开工报告,及时按规定注销相关生产证件的(省局批准保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除外)矿井;
(5)、本年度未发生煤矿基建死亡事故的矿井;
(6)、矿井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内容时,能够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矿井建设中无边基建边生产现象的;
(7)、施工队伍资质证件齐全有效,资质等级与所包工程类别相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手续齐全;
(8)、矿井按规定编制了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能满足矿井正常连续施工需要,并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和施工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9)、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进行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的;自燃煤层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已进行专门的防灭火设计的;
(10)、矿井施工期间能严格执行煤矿“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标准,各大系统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无“三违”现象和重大安全隐患的;
(11)、探水方案已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公司)按要求审批;探放水设备、粉尘测定设施全部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的矿井;
(12)、矿井井筒相互贯通后,能够及时按规定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井下施工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管理基本符合规定;
(13)、矿井立井施工按规定及时安装提升吊桶稳绳及井口安全设施;提升绞车已经有资质单位测试合格,斜井施工已安设防跑车装置并经测试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矿井;
(14)、矿井施工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已安装的永久性设备与设计一致,井下施工期间的各类机电设备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施工机电设备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15)、井田内设计中不利用的井筒除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期间使用的,其余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已全部关闭并验收合格;批准后期利用的井筒,全部按要求封闭合格;
(16)、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3、C类基建矿井标准 不符合A类、B类分类标准的、已批准开工或未批准开工建设的基建矿井为C类矿井。
三、工作流程
1、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对所辖区内规定范围内的煤矿,根据煤矿分类标准进行初验和评定,对初评定为A类和B类的矿井提请市煤矿分级评价中心进行等级评价,对C类矿井确定处理意见,上报市煤矿等级评价中心备案。
2、市煤矿等级评价中心对各县市区上报的A类、B类矿井,组织相关人员严格依据煤矿评价标准进行复核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领导组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对被评价为C类的矿井责成各县市区按C类矿井的要求进行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降级处理且本年度内不得升级
(1)、A、B类矿井在随机检查中发现某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对评级结论中要求整改的项目未按时完成的。
(3)、检查和群众举报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一律降为C级处理,问题严重的列入关闭矿井处理。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