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54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09〕12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7月07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
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吕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
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依法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统一标准与平等协商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1、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令)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2、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在l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三、矿井非资源资产的处置
1、依据省政府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会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法人,共同选定具备规定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委托其对整合矿区内矿井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矿井资产评估的范围:矿井地面设施设备等;矿井所有井筒及峒室,开拓、准备巷道、所有设备等。
3、被兼并重组煤矿、评估资产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可直接让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折价入股,作为其在新建企业的股份。
4、国有、集体企业参加兼并。重组时,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和手续,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间兼并重组时,可以不采取上述方法,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协议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备案。
四、关于煤矿债权债务处理
兼并重组整合中被兼并煤矿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原煤矿企业负责清理,双方如达成共同协议也可按协议办理。
五、其它
1、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要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公益性事业,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县、乡、村原有的既得合法利益得到保证。
2、其它未提及事项按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