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54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0]38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8月09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市委2015年全市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都能领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近年来的改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最高缴费封顶线为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经济补助情况应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中心予以备案。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
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两级政府对16-59周岁的适龄参保人个人年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
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的补50元。市政
府的平均补贴标准为10元/年人(对孝义市、柳林县、离石三县的补贴标准暂定为5元/年人,对交城、汾阳、中阳、兴县、方山五县的
补贴标准暂定为10元/年人,对文水、交口、岚县、临县、石楼五县的补贴标准暂定为15元/年人),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有条
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为本辖区的适龄农民参保提高补贴标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得冲抵个人缴费。
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
每超1年(最多不超过30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激励、引导45
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五保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全部(或部分)代缴最低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这一群体政府代缴后同样按规定标准享受财政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残联负责审核、缴纳;低保五保户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县级政府要在最低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不低于20元/年人的补贴,此类人群另增加的补贴费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的政府代缴部分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缴纳,相关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四、建立个人账户
市、县两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55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未缴纳过新农保、从60周岁开始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办)或参保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缴纳过新农保,从60周岁以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依法继承个人和集体所缴纳养老保险的余额部分,政府补贴余额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国家、省新农保试点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列入国家和省的新农保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口在同一户主之下的,户口不在同一户主之下但在同乡或同村居住的)应当参保缴费;试点县要严格审核60周岁以上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缴费情况,并从2010年7月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年足额缴费,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2010年底,试点县适龄人员(16-59周岁)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按省政府[2009]37号文件精神,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待国家和省试点县覆盖全市大部分县(市、区)后再提高统筹层次。
八、基金监督
我市试点县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问题的发生。
九、新型农保经办管理服务
市、县两级农保中心要认真登记录入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充实乡镇人员队伍,加快县、乡两级联网步伐,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全面开展网上自动查询系统。试点县务于2010年底前实现缴费不出乡、查询不出村。
要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农保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十年保证期制度。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按确定的折算标准400元/年的15年进行折算,低于折算标准15年的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高于折算标准15年的部分,继续保留为老农保个人账户,老农保个人账户仍按吕政发[2004]11号文件的计发办法执行,并实行十年保证期制度。
(三)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后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后转为非农业户籍并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再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吕政发[2004]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退保(政府补贴除外),也可暂且保留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五)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在16—59周岁的,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列入试点县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尚未列入试点县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仍记入老农保个人账户。村支书、主任的相关资格、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任职期间超过60周岁的,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改由当地组织部门按现金发放。
(六)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列入试点县前已在市农保中心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试点县农村居民,老农保个人账户一次性转入试点县农保中心;已满60周岁且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试点县农村居民,其基础养老金按试点县的标准由市农保中心继续发放,资金由县农保中心从支出户中每年向市农保中心上解一次。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大力推进新型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研究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组组长批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试点县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各试点县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组报告。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试点县,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非试点县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来执行,逐步向新农保试点政策靠拢,但市财政不予缴费补贴。2004年9月市政府下发的《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吕政发[2004]11号)中除本意见第十条接转部分所需的计发办法规定外,其它条款在试点县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吕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小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 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建科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久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薛 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生茂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耿万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小平 市编办副主任
李俊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金 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尚平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建明 市农经局副局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福宝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李 凤 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刘玉印 市残联副理事长
办公室主任:秦生茂(兼)
办公室副主任:郭万明 市农保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