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0-0053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责任及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06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责任及

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责任及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吕梁市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责任及加强

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监督管理.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主体企业是指除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以外的其它所有煤矿主体企业。

    第三条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针,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突出瓦斯、水害防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在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第五条主体企业必须在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所在地注册公司,建立以“七部一中心”(生产经营部、技术管理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管理部、地质测量部、机运管理部、人事劳资部、安全监控中心)等为主的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六条主体企业总经理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职应当具有8年以上管理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同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持证的必须参加培训,到2010年底前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高级职称的到2012年底前必须取得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第七条主体企业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由主体企业直接领导,接受当地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所属煤矿中发现“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建议提名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等措施。

    第九条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五)建立主体企业领导包片包矿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六)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依法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九)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由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每月对所属矿井要组织安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时间、明确专人跟踪督查,限期落实。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主体企业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由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及主体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生产。

    第十二条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对所属矿井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主体企业对所属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用,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优化布置,采掘面参数确定,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第十三条加强现场技术管理。要督促所属煤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修改,并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主体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做好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和报批工作。要做到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保护装置完备可靠,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正常,防尘系统完善有效,防灭火管理科学严谨。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

    第十五条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主体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矿井积水情况调查,针对性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第十七条落实现场管理制度。主体企业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主体企业必须对所属矿井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燃发火、探放水等工作,要派专人与煤矿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第十九条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下井设备进行逐台检查,杜绝不合格设备入井。

    第二十条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现场管理,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制度,优先保证“一通三防"和水患防治。

    第二十二条主体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从严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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