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2-00651 | 主题分类: | 煤炭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2]2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3月14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
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基本建设工作,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切实提高基建矿井管理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监管,有效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基建矿井规范、安全建设,在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上,针对目前全市煤矿建设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1 、凡未经批复开工的基建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工程施工;已擅自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井上下一切施工。
2 、已批准开工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批小建大、擅自变更初步设计及擅自增大主要生产环节能力。
3 、建设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各种专项设计进行施工,若在建设过程中确因井下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论证设计变更方案,项目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常建设。
4 、矿井初步设计中明确不利用的井筒和旧的生产系统,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目前矿井中仍未关闭的井筒和生产系统,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关闭合格后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5 、加强对批准边建设边生产矿井的监管,若生产与建设互相影响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划定建设期间的生产区域,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开采初步设计确定的首采工作面和投产后的接替工作面。
6 、加强建设矿井建设期间保留施工措施井的监管,不得擅自变更措施井的功能和用途,严禁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出煤,一经发现措施井改变用途和功能,立即进行关闭。
7 、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安全责任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2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建设矿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行为,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3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施工事故发生。
4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直接责任,必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 、监理单位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监理情况。
三、进一步健全煤矿建设组织机构
1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煤矿基建管理机构,明确分管基建领导,配备熟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强化对建设矿井的日常监督。
2 、各主体企业必须建立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分管所属煤矿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并至少配备 10 名专门从事煤矿基建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加强基本建设日常管理。
3 、各建设矿井必须建立煤矿建设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健全项目建设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4 、批准边生产边建设的矿井必须由矿长负责统一管理生产和建设工作,除矿长外单独配齐生产系统的“五长”和建设系统的“五长”,并分别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5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部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设计组织施工,严禁“三违”现象发生。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1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建设矿井施工顺序的监管工作,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科学组织。对于施工顺序不合理的,必须停止施工。
2 、矿井井筒施工完成后,必须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回风大巷等主要祠室工程,否则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3 、高瓦斯矿井和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保证矿井建设中的安全供电。 4 、高瓦斯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通风机能力要满足井下各施工作业点的总用风量。
5 、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6 、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保证井下三期工程施工中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7 、矿井联合试运转前严禁在提前装备的回采工作面生产出煤。
五、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1 、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交相关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会审,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后方可组织实施。
2 、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即建设煤矿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双带班下井”制度。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3 、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备案,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未经备案不得进行施工,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4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强化责任意识,配足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监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监理制度,规范技术资料,实行旁站监理。
5 、经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报省、市煤炭管理部门予以清退;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6 、建设矿井严须尽快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确保“六大系统”与矿井同步建设。
7 、各建设矿井要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环保工程和设施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并进行专项验收。
六、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 、严格执行联合试运转确认登记制度,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全部建成,吕梁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竣工单位工程全部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由主体企业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
2 、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建设矿井符合联合试运转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确认矿井转入联合试运转,同时建设单位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登记。
3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不少于 1 个月,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必须责令停止试运转。
4 、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经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安全、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监控、职业卫生、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具备条件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