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2-005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2]4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3月15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部门
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监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 、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包企包矿挂牌责任制,各包矿领导要亲自深入矿点,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强化“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对所包煤矿每周每矿检查不得少于一次,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
3 、督促主体企业严格执行董事长、总经理深入煤矿检查制度和副经理对所属矿井包矿制度,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二、强化驻矿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 、继续实行驻矿监管制度,每矿配备 5 人,选拔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学历, 2 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组建专职常驻煤矿的安全监管小组,经费和工资由财政负担,履行驻矿安全监管职责。
2 、驻矿安全监管小组分别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管理,其中组长 1 人,负责检查小组全面工作,成员 4 人,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按权限任命。
3 、驻矿安全监管小组主要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指令的执行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上报情况;及时上报事故处理情况;重点落实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瓦斯是否超限、探水钻孔布设及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煤炭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4 、驻矿安全监管小组每天必须有一人下井跟班监督。组长负责制定每月的下井计划,按权限报煤炭部门备案;每天要有工作日志,下井要有记录,建立检查书面和电子档案备查;驻矿安全监管小组每半年按权限由煤炭部门组织一次轮训,每年轮换一次,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接交工作;驻矿安全监管小组组长因事按权限向煤炭部门请假,其他人员有事向组长请假。
5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驻矿安全监管小组进行考核、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一季一考核,一季一排队,连续三次排在最后一位的驻矿安全监管小组予以解聘。
6 、高瓦斯矿井驻矿安全监管小组六月底前必须到位并开展工作,其他矿井年底前配备到位并开展工作。(驻矿五人监管小组工作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安全费用优先保证瓦斯防治和水患治理工作。
1 、引导、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制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按 35 元/吨提取,其他矿井按巧元/吨提取。
2 、煤矿企业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管理权限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 、离柳焦煤集团使用安全费用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煤炭部门核准,主体企业持市煤炭部门核准凭证,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处拨付;其他煤矿企业使用安全费用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部门核准,报市煤炭部门备案,主体企业持县(市、区)煤炭部门核准凭证,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处拨付。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年初要有计划,年终要有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按权限上报煤炭部门备案。
4 、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补足,保证安全项目的投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挤占安全费用。
四、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保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按照财建〔2005〕91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兼并重组后煤矿实际,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在 90 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 500 万元; 90 万吨及其以上的煤矿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 600 万元。
2 、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一次性储存。
3 、市煤炭部门对离柳焦煤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管,其它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由县(市、区)煤炭部门实施监管,并报市煤炭部门备案。
4 、发生事故煤矿的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必须经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下年度按规定补足。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度不再存储。
5 、各级政府和部门因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下达的经济处罚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下年度按规定补足。
五、深化煤矿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以瓦斯防治、水患治理、在建矿井、提升运输、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特别要突出瓦斯防治和水害治理,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严格执行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和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建设。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特别是瓦斯频繁超限,超限次数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煤矿企业和不执行探放水规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一律停产、停建,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对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生产矿井,县(市、区)煤炭部门要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边基建边生产矿井,立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生产资格;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联合试运转矿井,一律停止试运转;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生产矿井,一律不得生产;未批准开工建设的矿井,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建设;重组整合方案未批复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井上、下任何作业,并责成专人驻矿盯守。
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市级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
八、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突出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提升运输关键环节、大型设备检测检验、整合区域内积水、积气等重点环节,坚持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煤矿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坚决停产停建,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九、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县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十、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