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2-00657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2]9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
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 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吕梁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2〕3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事、劳动、电力、运销、铁路等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以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铁路运销系统不得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进行“回头看”。再次重申: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变相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予以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顶风违纪、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从严规范露天煤矿采矿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核准的露天煤矿进行排查,对参与兼并重组整合、没有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资源整合期间办理的短期采矿证只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据,矿山企业必须在完成储量核查、价款缴纳、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环境评价和用地审批等七项工作后,经煤炭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程在“首采区”内组织生产。不具备以上条件即为非法生产,要全面停止剥离和开采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有证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要责令违法矿山企业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露天越界开采的,要责令治理恢复。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治关闭工作的通知 》(晋安办发〔 2010 〕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认真验收的基础上做好接收移交工作,落实包矿责任,认真实施监管,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六)加强时新建矿山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矿山全面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对已形成采矿事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建设或开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全面清理无证选矿厂、储煤储矿场、尾矿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选矿厂、储煤储矿场、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启用,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关闭。
三、重点区域
本次专项整治覆盖全市,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开展。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要立即制定方案,统一组织,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开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县(市、区) :
孝义市、汾阳市、交口县、兴县、岚县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 县(市、区) :
孝义市、汾阳市、交口县、兴县、岚县、交城县
(三)重点乡镇:
孝义市:西辛庄镇
汾阳市:杨家庄镇、石庄镇、三泉镇、栗家庄乡、杏花村镇、峪道河镇
交口县:水头镇、石口乡、康城镇、回龙乡、双池镇、桃红坡镇、温泉乡
兴县:蔚汾镇、奥家湾乡、魏家滩镇、蔡家崖乡
岚县:梁家庄乡
交城县:水峪贯镇、岭底乡
文水县:马西乡、开栅镇、凤城镇
方山县:大武镇
石楼县:龙交乡、罗村镇
柳林县:陈家湾乡、李家湾乡
中阳县:下枣林乡、武家庄镇
临县:木瓜坪乡
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
四、职责分工
根据 2011 年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监管。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措施,按要求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报告、举报或排查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制止、立案、查处、处罚、取缔、关闭、问责、整改、恢复。
(三)国土部门要牵头步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移交司法部门对违法人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
(四)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六)煤炭、煤监、安监等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反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进市场。
(七)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八)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十)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4 月 16 日至 20 日)
各县(市、区)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县级集中整治阶段( 4 月 21 日 ― 6 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 6 月 16 日 ― 6 月 30 日)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不走过场。对重点县区、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查办。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要制定标准,要约谈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验收阶段( 7 月 1 日-一 7 月15日)
省级各相关部门将派人不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重点县的比例不低于 30 % , 7 月初将组织督察组进行全面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加强和调整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及重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市经济发生、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定。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即部署开展,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用纪律手段全方位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各县(市、区)、重点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各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的,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严肃追责,保持长效。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县(市、区)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有效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附件:吕梁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组
附件
吕梁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组
组 长:副市长
副组长: 市长助理
郭 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新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真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俊平 市煤炭局局长
闫鸠渊 吕梁煤监分局局长
南建中 市安监局党组书记
任光华 市人事局局长
任小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相高峰 市工商局局长
段继中 吕梁煤运公司经理
杨 杰 吕梁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三伟 地电吕梁分公司经理
梁雁生 孝柳铁路公司经理
刘承东 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肖新卯兼任,副主任由刘承东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