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0906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3]9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吕梁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各类安全隐患为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及时发现举报,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关于工矿商贸、地质灾害、交通安全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权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委办以及安监、煤炭、国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提倡署名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并提供有关线索和必要证据。
第三条 各受理举报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并建立健全查处、回复、保密制度和举报奖励等制度。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委办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负责统一对群众举报奖励进行发放。
第五条 对于群众向安委办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安委办分类提出督办意见,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群众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举报受理流程及时办理。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在案,及时进行交办、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应由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涉及需要多部门配合的,由主办部门向安委办报告,由安委办协调其它部门联合办案;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核查或指令下级部门限期核查。
第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举报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第七条 受理举报部门对于群众举报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 《 吕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案件办结后,主办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向署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备案。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为保护举报人隐私以及方便奖励,奖励统一由市、县两级安委办发放。
市、县两级受理举报部门按流程受理完毕后,在 7 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安委办审批;
安委办在收到具体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属于不在奖励范围,无需启动奖励程序的,告知具体部门,并由具体部门向举报人解释反馈情况。属于需要奖励的,由安委办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 1 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安委办领取。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对举报安全隐患的第一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客观上消除了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属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 300 元至 1000 元;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 2000 元至 10000 元;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根据性质轻重及可能会造成的影响酌情给予举报人 20000 元至 50000 元奖励。
(一)未取得相关证照,履行相关手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仍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指令,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在治理期间,未经专家论证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估认可仍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第十条 对有关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属申述案件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受理举报部门要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给予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受理举报部门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顶着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其它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