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09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六条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3]21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1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六条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六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进一步减轻煤焦企业负担六条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 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煤焦企业负担,帮助煤焦企业渡过难关,保障我市煤焦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研究出台减负六条:
一、市煤运公司将省内煤炭统一经销费用由 5 元/吨降为 1 元/吨。
二、市煤运公司出省煤炭统一经销费用:原煤由 22 元/吨降为 12 元/吨,精煤 32 元/吨降为 17 元/吨。
三、对收取的煤矿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暂借资金总额的一半给缴纳企业,用于解决企业目前流动资金的困难。
四、立即停止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五、取消煤运公司代收取的 0 . 3 元/吨的信息费。
六、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减半收取,由原 8 元/吨下调至 4 元/吨。
本规定从 2013 年 8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