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09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13]3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7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46 号)文件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吕梁是贫困地区,山区、半山区面积占 91.8 % , 13 个县市区中有6个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从2000年到2012年,吕梁地区生产总值由105亿元增加到1400亿元,财政收入10亿元增加到341亿元。但由于吕梁市消防工作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跟不上经济建设的脚步是吕梁市发展的现状。按照 2005 年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结合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成为了弥补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成为了现阶段我市乃至全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务院已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提到了“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战略要务的层面上,并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总体思路,出台统筹协调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应急、安监、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政、工会等多个职能部门都有职责、有任务、有压力的工作机制,从建队、管理、训练、使用、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引导、支持和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长效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落实“十二五”建设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建设

(一)队站建设目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 2011) ,《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GAT998 - 2012 ) , “十二五”期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城市、县城和乡镇建成城市消防队或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 l )建成区面积超过 5k㎡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 50000 人以上的乡镇;

( 2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3 )全国重点镇。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 l )建成区面积 2k ~ 5k 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 20000 - 50000 人的乡镇;

( 2 )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 3 )历史文化名镇;

( 4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十二五”期间城市、乡镇消防站建设任务进度表()

3 、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 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 1000 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面发展,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明确建设标准。城市和县城、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 和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标准”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国家级、省级重点镇、人口达到基数的乡镇和历史文化名镇等按照 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 建成一级或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未建成消防站及消防站不达标的县市、乡镇应按照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消防队站的新建和改建工作。乡镇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建有专职消防队且能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的,可依托企业专职消防队成立乡镇消防队。城市和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 30 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一级乡镇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 15 人,二级乡镇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10人。

(三)发展合同制消防员。根据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的通知》(公消〔201262 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按照各城市和县城消防队每队不少于 30 人,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不少于15人,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不少于10人标准招收;消防文员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实际工作需求进行招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公安厅制定下发的《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人员征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 2014年上半年,省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地招录情况及政府专职队站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明确指导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建立监管、考核机制,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表彰力度;要对专职队伍人员集中进行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等的培训,与公安现役消防队同部署、同安排、同管理、同训练、同执勤、同调度、同战斗,实行量化管理。针对专职消防队员在管理体制方面不同于现役士兵的特点,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差异化管理方法,促进专职消防队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五)规范执勤模式。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 24 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六)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要建立和巩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采取政企、企事业联建等灵活的建队模式,大力发展保安和专职消防队为一体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要依照 消防法 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三、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协调指导

(一)落实经费和待遇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消防总队《山西省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 (晋财政法〔2013144 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单位补助、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消防业务经费项目支出、消防高危补贴达到《山西省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通知要求的最低标准,并落实专职消防队员五险一金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单位一线生产职工待遇进行保障。对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工龄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同时,要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在落实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公益发展基金,探索保障政府专职队伍经费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车辆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 号)精神,要求专职消防队管理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消防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要按照《山西省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收费公路、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具体执行。

(三)落实灭火救援补偿。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损耗的补偿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吕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下发“吕梁市单位专职队和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安委〔20137号)要求,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后,于火灾扑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列出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损耗明细。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该明细后,报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审批并补偿费用。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队、企业队以及志愿消防队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消防员党员发展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办法(试行)》(公消党〔201010 号)文件执行,工会组建后和运行按照《工会法》执行。

(五)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

四、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考核措施

2013 年起,市政府将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全年重点工作予以考核,对按时完不成“十二五”期间各时间段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吕梁市 2013 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招任务表(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