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4-00587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4〕20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1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吕梁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办规程的通知 》 (晋人社厅发 〔 2014 〕 51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政策要点,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12 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每年的缴费期为 1 —— 6 月。
2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 l )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补助,县级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补助。
( 2 )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 100 元补 30 元、缴 200 元补 35 元、缴 300 元补 40 元、缴 400 元补 50 元、缴 500 元至 600 元补 60 元、缴 700 元至 900 元补 70 元、缴 1000 元至 2000 元补80 元。市财政对孝义市、柳林县、离石区的补贴标准为 5 元/年人,对交城、汾阳、中阳、兴县、方山五县(市)的补贴标准为 10 元/年人,对文水、交口、岚县、临县、石楼五县的补贴标准为15元/年、人,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五保户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 100 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后不享受财政补贴。这一特殊缴费困难群体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分别由县级残联、民政局每年负责审核、缴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个人账户。
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和正常缴费,政府、集体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助、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65 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10 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l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拥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绒费,自本人参保登记的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通过协办员实行月零报告制度;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通过指静脉、掌静脉、虹膜、网络视频、规定动作或背景照片等现代化方式,每年 3 — 6 月份集中时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和生存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街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保障 《 实施意见 》 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乡(镇、街办)、村(居、社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统一经办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的经办力量, 2014 年底前实现参保信息、业务系统、经办规程、基金管理四统一,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县级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经费单列预算、财务独立核算。
(三)加大经费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县级政府要在乡镇社区一级设有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
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本级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 3 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市财政原则上按全市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 0 . 4 元的标准,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市级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购买服务、经办业务、对县级的补助等支出。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解释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
要加强县、乡、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2015 年 1 月起要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待遇,并试点启动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养老保险费的预存代扣业务,实现“钱在银行走、数据网上流”,缴费、领取“大额不出乡、小额不出村、社区不过街”的便民利民惠民经办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11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