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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720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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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吕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33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特制定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我市部分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我市脱贫攻坚大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依托寄宿制学校建设100个留守儿童之家,有效运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在全市形成关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

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对有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重点排查。民政部门要与公安、教育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区(村)干部、网格员、民政助理员的力量,通过“过筛子”的方式,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等,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并按季度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数据保障。各县(市、区)要同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台帐。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引导、督促留守儿童家庭对其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要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3.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在充分发挥公安、民政、教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税务、法制办、扶贫办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6.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发动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司法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护。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城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农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根据需求创业兴业。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经济,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法律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阵地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儿童之家、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和临时监护等需求。同时,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大财政资金及福彩公益金资助力度,形成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或报请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支持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由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场地和设备,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矫治、医疗康复等救助保护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力量,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激励问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的媒介优势,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及救助保护机制,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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