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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9-03779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9〕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2日

  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我市需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其中承接下放职权事项2项,对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3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尽快调整权力和责任清单。

  附件:吕梁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原审批 部门

我市承接部门

改革意见

我市事项名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

船员服务簿签发

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市、县市场监管局

取消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4

护士职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接

护士执业注册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下放护士职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具体实施方法。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5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交通运输局

承接

省际、省内跨市、市内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2.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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