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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66991
发文字号吕政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收回吕梁市新区建设管理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主题分类土地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吕梁市新区建设管理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新区建设管理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吕梁新区纬二十三路东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875.21平方米。宗地坐标如下:

X1=4164457.868              Y1=37512691.698;

X2=4164444.373              Y2=37512698.484;

X3=4164395.302              Y3=37512817.791;

X4=4164376.286              Y4=37512811.448;

X5=4164400.749              Y5=37512751.274;

X6=4164424.683              Y6=37512693.778;

X7=4164418.749              Y7=37512682.251;

X1=4164457.868              Y1=37512691.698。

二、补偿费用按照评估价共计328.630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29.08万元,建(构)筑物补偿费199.5508万元。

三、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RX-(SC2022-008)号为准。

四、请你单位尽快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说明:此件不属于政策性文件,不作解读。

  咨询电话:市规自局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829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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