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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66995 | |
发文字号:吕政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收回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主题分类:土地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货源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5号),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公司位于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514.9平方米。宗地四至为:东邻小路;南邻区城镇集体联合社;西邻区城镇集体联合社;北邻永宁中路。宗地坐标如下:
X1=4153889.349, Y1=37512090.648;
X2=4153897.647, Y2=37512121.340;
X3=4153885.041, Y3=37512124.748;
X4=4153883.593, Y4=37512125.140;
X5=4153883.367, Y5=37512124.303;
X6=4153880.043, Y6=37512125.010;
X7=4153879.291, Y7=37512122.354;
X8=4153876.300, Y8=37512103.660;
X9=4153878.196, Y9=37512103.037;
X10=4153875.804, Y10=37512094.055;
X11=4153882.169, Y11=37512092.456;
X1=4153889.349, Y1=37512090.648。
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RX-(SC2022-002)号为准。
三、地上附着物及其它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请你单位尽快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市规自局 土地储备中心 8296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