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9-00651 主题分类: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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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1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防涝、山洪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我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范围内洪水、暴雨、渍涝等突发性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原则。

    1.4.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主要攻坚任务。

   1.4.6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办事机构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的日常事务,健全防汛制度,及时上传下达,作好汛前检查,制定防洪预案,组织物资储备,做好灾害预防和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安排的有关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工作。               

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日常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管理。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吕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发改委: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负责企业自建水池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学校防洪安全,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安全的宣传教育。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领导干部防汛抢险救灾职责的履行情况,负责查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重大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市建设局:协助做好全市城市(县城)防洪规划和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排查。

   市交通局: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影响泄洪设施。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抢险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救灾化肥、救灾柴油等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备荒种子、饲草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畜牧兽医局: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营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吕梁日报社: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市煤炭工业局:指导督促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制定雨季防洪治水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所辖矿区的雨季防洪治水工作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确保度汛安全。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尾矿库、坝的监督与管理。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定尾矿库的责任人,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全市各类重要工矿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察检查。

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防洪安全,担负灾区群众生活用粮的计划安排和调运。   

市农机局: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农机具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吕梁公路分局:保障全市境内公路国省道的防洪安全,负责解决跨河沟国省道桥涵对周围区域的防洪影响问题,确保周围区域的防洪安全。

    吕梁石油公司:负责本系统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燃油供应。

    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负责本系统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物资供应。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发供电系统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吕梁供电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发供电系统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联通吕梁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市内所辖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应急通信设施。

    移动吕梁分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移动通信保障。洪汛发生时,尤其是在有线通信中断的情况下,为抢险救灾提供强有力的移动通信保障。

    省无委办吕梁市管理处:负责防汛抢险,抗洪救灾无线电通信保障。洪汛发生时,尤其是在有线通信中断的情况下,为抢险救灾提供强有力的无线电通信保障。

    吕梁水文分局:负责统辖本系统水文站、雨量站、报汛站水情测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部网的水情预测预报和实时信息。汛情紧急情况下,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完成重大水情监测及洪水调查任务,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完成对重点暴雨洪水灾害发生后的洪水调查。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县(市、区)气象局、水文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县(市、区)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文局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工程信息

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城市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等严重程度,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即一般级(Ⅳ),较重级(Ⅲ),严重级(Ⅱ),特别严重级(Ⅰ)。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和确认,形成预警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经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水工程安全应急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川、沟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城市排水设施上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职责范围,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4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主要防御方案

3.4.1防御超标准洪水度汛方案

超标准洪水来势凶猛时,各县(市、区)河道无力抵御,洪水将进入城区,预计市区建筑物阻挡洪水后,洪水水面将加宽,因而要采取人防。遇超标准洪水后,通过广播、电视发布各区域避险路径和方法,组织动员险区、险段沿线的机关、单位、街道、村委、居委撤离险区。

3.4.2边山沟域避险

各部门、各单位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提高防汛避险意识,增强防汛避险的责任感,确保一旦发现汛情,边山沟域两岸居民避险工作能及时、有效、迅速地开展。

3.4.3工作措施

加强防洪避险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居民的防洪避险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立起长效稳固的防御体系。对所管辖居民的姓名、地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等逐一详细登记,摸清居民底数。各责任单位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并在撤避路线沿线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组织居民撤避,确保避险工作迅速及时。开通汛情监督举报电话,严格24小时值班电话,向居民公开值班电话。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特别严重(Ⅰ)级。

4.1.2进入汛期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2.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Ⅰ级响应行动

市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 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吕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4.2.2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吕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2.3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多个区域同时发生洪涝灾害;一个区域发生较大洪水;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工作。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2.4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洪水;河道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2、Ⅳ级响应行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办。

4.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3.1河道洪水

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4.3.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4.1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4.2指挥和调度

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4.3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5应急响应结束

4.5.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清除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5.l.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l.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抢险和救援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军分区、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5.3供电与运输保障

5.3.1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4治安和医疗保障

5.4.1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5.4.2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5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储存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5.5.2物资调拨

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市防指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市防指申请调用的防洪物资,由市防指负责申请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5.5.3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内遭受严重水灾害的防汛工程的修复补助。

各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防汛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排涝工程的维护。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5.6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救灾的责任。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7宣传、培训和演习

5.7.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5.7.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3演习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具体演练工作由军分区负责。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后期处理

6.1灾后救助

发生水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救灾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调查与总结

每年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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