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648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灾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09〕81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9月24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人民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吕梁市抗旱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高效、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干旱灾害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1.2.2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2.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2.4 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1.2.5 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依法保护水资源,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2.6 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吕梁市人民政府是全市防旱抗旱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的防旱抗旱的管理工作,对防旱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具体指挥工作授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完成实施。
受吕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全市防旱抗旱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和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组织召开抗旱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抗旱、民政、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的旱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制定各项抗旱措施,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统一指挥全市的抗旱工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驻市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旱救灾;执行上级防旱抗旱指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人民的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旱情、灾情和水利灌溉工程运行状况,发布旱情、灾情报告;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抗旱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抗旱工作;传递上级抗旱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抗旱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处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吕梁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吕梁日报社、吕梁气象局、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吕梁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吕梁石油公司、吕梁公路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吕梁水文分局。
2.3.2 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抗旱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是:
吕梁军分区:根据旱情需要,担负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任务。负责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织警力参加抗旱救灾,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好灾区的交通秩序,特别是要确保抗旱指挥和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重大抗旱工程项目的立项,落实抗旱项目的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编制科学用水、计划用水方案,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确保城乡生活供水、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负责水工程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饮用水质的检验工作,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安排、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负责防旱抗旱和救灾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发生重大、特大干旱灾害时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及时调剂、增拨抗旱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开展对抗旱资金的追踪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市经委:负责管辖部门的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防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筹集、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市交通局: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车辆、设备,实行交通运输的统一调度,安排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优先保障指挥人员、救援人员、抗旱设施、救灾物资、药品和中暑病人等的紧急通行。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县城)的防旱抗旱工作。制定城市的供水规划,加强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提倡节约用水。负责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节水意识和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做好灾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排查因灾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对危房或危险建筑发出“危房通知书”,转移安置灾民,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工矿企业的抗旱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及收集旱情、苗情,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灾情信息;负责旱情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并提出对策措施,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农作物改种和补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的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灾民的生活,特别是要救济好孤寡老人、五保户、伤残人员等。发动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申请、管理、发放;及时组织查实灾情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准灾情,按系统及时上报灾情,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救灾援助。负责市级救灾、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非工矿企业的抗旱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全市抗旱供水设备和水农机具的组织调拨工作,保证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迅速组织机具设备应急抗旱抢险,按时保量完成任务。
市广电局:负责对全市抗旱工作实施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旱情信息,跟踪报导抗旱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宣传节约用水和抗旱方针政策。
市商务局:搞好本行业所辖企事业单位的抗旱工作。
吕梁日报社:负责对全市抗旱工作实施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旱情信息,跟踪报导抗旱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宣传节约用水和抗旱方针政策。
吕梁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负责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短、中、长期气候预测预报及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部署,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优先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吕梁物资产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公司经营的相关抗旱抢险物资调集、储备,保证按各级防汛指挥部要求足额储备,并搞好值班,确保抢险物资调取便利,不贻误抗旱抢险时机;旱情紧急情况下,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调运抢险物资指令。
吕梁石油公司:负责全市抗旱抢险燃油的调集、储备、保障供给。
吕梁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优先保障指挥人员、救援人员、抗旱设施、救灾物资、药品和中暑病人等的紧急通行。
通信公司:负责做好电讯线路和通信设施的检修维护,并根据需要调动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抗旱指挥、旱情、灾情信息的传递及时和准确。紧急情况下,优先保证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有线通信畅通无阻,出现通信中断时,要立即组织抢险,尽快恢复通信,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搞好灾区应急通信。
吕梁水文分局:负责统辖本系统水文站、雨量站、报汛站水情测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部站网的水情预测预报和实时信息。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旱情信息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及时监测和上报降水、土壤墒情、受旱面积等信息,并要按照《报旱制度》、《报旱标准》、《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灾和抗旱工作信息。
市农业部门、气象部门、水文部门及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降水、墒情、气温、天气形势、河道来水流量、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等信息。
3.1.2 预防措施
旱灾是一项难以预测的自然灾害,预防尤为重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⑴各县(市、区)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一把手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
⑵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旱情信息,并与上级主管部门传递交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
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当前的雨情、旱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抗旱报表。
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要组织有关抗旱技术培训,介绍先进的抗旱技术和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考虑到全市的干旱缺水情况,确定我市的旱情预警分为四级。
⑴ Ⅰ级旱情预警,即特大干旱预警。预警颜色采用红色标志。Ⅰ级旱情指标:大面积连续无有效降水日达到90天以上,机井出水下降比例数大于70%,作物长势不良面积达到7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超过40%,农村每户每日饮用水量不足40L,土壤水分亏损率大于80%,城市可供水量亏损超过30%。
⑵ Ⅱ级旱情预警,即严重干旱预警。预警颜色采用橙色标志。Ⅱ级旱情指标:大面积连续无有效降水日达到60天以上,作物长势不良面积占到50%,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超过30%,农村每户每日饮用水量不足50L,土壤水分亏损率大于50%,城市可供水量亏损超过20%。
⑶ Ⅲ级旱情预警,即中度干旱预警。预警颜色采用黄色标志。Ⅲ级旱情指标:大面积连续无有效降水日达到30天以上,作物长势不良面积占到30%,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超过20%,农村每户每日饮用水量不足100L,土壤水分亏损率大于30%,城市可供水量亏损超过15%。
⑷ Ⅳ级旱情预警,即轻度干旱预警。预警颜色采用蓝色标志。Ⅳ级旱情指标:在作物播种或生长关键期,大面积连续无有效降水日达到15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笨重面积的10%以上,在播种土壤缺墒程度达到轻旱级,农村每户每日饮用水量不足150L,城市可供水量亏损超过10%。
3.2.2 预警发布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旱情进行预警,向全市或者灾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能够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有关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旱情预警公告。
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达到预警级别的旱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各类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抗旱的准备工作。
3.2.3 预警解除
发布旱情预警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根据旱情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旱情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旱灾发生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紧急会商,确定旱情等级;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气象部门要每天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旱情天气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未来干旱天气预测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抗旱救灾情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抓好抗旱值班。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1)特大(Ⅰ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特大旱情预警。
(3)市政府向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发出抗旱工作紧急通知,部署和全面启动防旱抗旱与救灾救济相结合的抗旱工作措施,并派出市抗旱工作指导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和慰问受灾群众。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重点抗、重点保,确保人民生命不受损失。
(5)抗旱调度原则:抗旱用水次序为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养殖业用水,重点工业用水。
(6)对城市供水实行限量供应,居民每人每天供水量不超过70升。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启用已封存的地下水源。停止水库坝后电站纯发电用水。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村庄,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抽水等形式的抗旱服务,积极组织发动群众通过挖塘打井、抽水引水等方式抗旱救灾。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全力抗旱。
(9)市政府紧急动用救灾备用金,市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和广大群众集资投劳开展抗旱;及时向省防指、财政厅报告旱情及旱灾损失,申请国家特大抗旱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动用救灾备用金,增加抗旱投入,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抽水设备。紧急情况下可征调社会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投入抗旱救灾,确保抗旱物资及时运输到位和临时运、送水,以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1)严重(Ⅱ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橙色严重旱情预警。
(3)市政府向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措施,并派出市抗旱工作指导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和慰问受灾群众。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全面抗、重点保、保重点。
(5)抗旱调度原则:一保生活用水,二保重点工业企业,三保重点稳产基本农田,四保低限生态环境用水。
(6)必要时,对城市供水实行限量供应,居民每人每天供水量不超过100升。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村庄,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抽水等形式的抗旱服务,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参加抽水引水等抗旱救灾。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工作,动员灾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全力抗旱。
(9)市政府紧急动用救灾备用金,市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和广大群众集资投劳开展抗旱;及时向省防指、财政厅报告旱情及旱灾损失,申请国家特大抗旱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动用救灾备用金,增加抗旱投入,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抽水设备。
(1)中度(Ⅲ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黄色中度旱情预警。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措施。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全面抗、重点保、力争抗旱夺丰收。
(5)抗旱调度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坚持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效益优先。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6)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到灾区进行抗旱技术指导。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灾区,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抗旱服务。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动员灾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全力抗旱。
(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临时动用救灾备用金,增加抗旱投入,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抽水设备。
(1)轻度(Ⅳ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轻度旱情预警。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措施。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全面抗、全面保、力争抗旱夺丰收。
(5)抗旱调度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坚持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综合提高。
(6)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到灾区进行抗旱技术指导。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灾区,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抗旱服务。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动员灾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全力抗旱。
(9)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提供有关拉运水车辆、供水设备。
4.3 响应结束
5.1 善后恢复
抗旱响应结束后,由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拆除河道、渠道的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原有的功能,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和渠道灌溉通畅;督促有关部门收回临时抗旱设备,并及时进行保养。
5.2 灾害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Ⅰ级、Ⅱ级旱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市干旱灾害评估组,深入灾区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旱灾由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县干旱灾害评估组,深入灾区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时,要从旱情的定量、定性、规模入手,深入现场,细致调查,评估受灾面积和灾害损失,以及对环境、社会、经济等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通过认真调查和评估,撰写灾害评估报告,在10日内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5.3 工作总结
旱灾预警解除后,由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深入灾区现场,细致调查,认真总结。调查内容包括指挥、领导到位、抗旱组织、抗旱救助、抗旱预案、预案响应等。总结先进抗旱经验,以及抗旱先进技术等,找出抗旱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调查,撰写本次抗旱工作报告,在10日内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所需的费用。发生严重(Ⅱ级)、特大(Ⅰ级)干旱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动用救灾备用金,市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到位;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和广大群众集资投劳,开展抗旱斗争;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总报告旱灾损失,申请国家和省特大抗旱补助费。当启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灾情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可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请求适当给予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可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
抗旱资金的分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灾情的规模、发展等情况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抗旱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评估。
6.2 物资保障
市卫生、财政、经贸、农业、民政、农机、物资、石油等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好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抗旱救灾物资、物品、器材的储备与供应,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支持抗旱。
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抗旱预案的规定,做好本级抗旱物资的筹备工作。
6.3 设备保障
抗旱设备是防旱抗旱的主要工具,一定要储备好,管理好。
市财政、水利、建设、农业、农机、物资、石油等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好油料、灌溉机械、灌溉设备、供水设备等抗旱救灾设备器材的储备与供应,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设备支持抗旱。
市级储备的抗旱设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设备,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抗旱预案的规定,做好本级抗旱设备的筹备工作。
6.4 水源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有必要的抗旱应急水源储备。包括灌溉用水水源和居民饮水水源,特别是城镇用水水源。
灌溉水源要在交通方便、水量充足地方,确保应急灌溉用水、调水方便。
饮水水源要保证水质安全可靠,卫生部门要定期进行水质化验监测,确保应急居民饮水安全。
严重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发生Ⅰ级、Ⅱ级干旱时,水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全市内实行就近、统一、合理的水源调配;发生Ⅲ级、Ⅳ级干旱时,水源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县(市、区)内实行就近、统一、合理的水源调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6.5 队伍保障
抗旱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吕梁支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组成。特大、重大旱灾发生由吕梁军分区协调、组织、指挥驻吕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旱救灾。驻吕武警部队在参加抗旱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辆、通讯等装备。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
抗旱救援队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实行统一调度。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和管理好管辖内的抗旱救援队伍,同时抓好本级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并编名造册、备案存档。驻军、武警部队是市抗旱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
抗旱应急队伍,平时要加强技术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抗旱救灾。
抗旱服务队在本辖区内承担应急供水支援任务,人员和设备实行统一调配。发生Ⅰ级、Ⅱ级干旱时,各级抗旱服务队的人员、设备、车辆等统一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
6.6 技术保障
依托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且与省防指和其它相邻市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实现我市的抗旱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谋服务与现场技术指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抗旱工作实施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确保抗旱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6.7 宣传保障
旱情、水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采集整理,可通过互连网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先进典型,要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向社会发布。
市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有义务宣传节约用水、防旱、抗旱的技术和抗旱典型事例。
学校要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并根据学生的不同学龄适当开开展抗旱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教育。
7 附 则
7.1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2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还要制定相应的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