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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3-01019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3]90号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32发布的《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89

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按照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现代化水平。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提高防灾减灾效能。

1.4 适用范围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矿(构造)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部署(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物旅游局、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驻地各类大型矿山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迅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

2.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灾害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承担市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负责各部门、县(市、区)政府之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联络。

市国土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和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或聘请专家对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受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进行抢险救灾并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与救灾所需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危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监控,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对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过程及设施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灾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报道。

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负责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辖区内铁路沿线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后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被损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正常用电。

吕梁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驻地武警部队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驻地各类大型矿山企业: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抢险救灾,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3 预测与预警

3.1 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指导和协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街道和乡(镇)、村委会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街道和乡(镇)以及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住建、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规模和影响程度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依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可能发生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风险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当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由当地国土、气象部门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积极通过手机、电视、广播等各种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3.3.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3.3.3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国土、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专家系统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的科学研究,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有效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政府报告。

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与速报

4.1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依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轻重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4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蓝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黄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人数100()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橙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500()以上10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红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3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要搬迁转移1000()以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 速报时限要求

4.2.1.1 快捷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同时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报国土资源部。

4.2.1.2 1小时报告:遇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

4.2.1.3 市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按规定2小时内报省政府,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文字续报。

4.2.2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5 抢险救灾组织体系

5.5.1抢险救灾组

由市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国土、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

5.5.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市国土局牵头,水利、环保、民政、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5.5.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药监、防疫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等,防止灾后爆发疫情。

5.5.4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电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5.5.5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粮食、救灾办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地质灾害的善后工作。

5.5.6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市国土局牵头,民政、住建、水利、交通、安监、广播、救灾、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适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针对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及随时变化的情况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部。

5.5.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国土、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6、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写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费用按《吕梁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并实现部门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县级人民政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吕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经验和教训。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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