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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3-01024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3]97号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77发布的《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0974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4

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工作,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因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雾、霾等造成的灾害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吕梁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吕梁站、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开展防灾减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妥善处置事发地各类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疏导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及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预报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警,指导有关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发地周围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情的监测,负责对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对高火险地区加强监控。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灾区地震活动的监测、预防及防震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在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监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并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气象灾害影响区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以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文物旅游局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游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

市煤炭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吕梁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流域监测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河道实时水情监测。

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吕梁站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

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供电安全保障工作。

吕梁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负责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坚持准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2.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2.5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负责应急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协调。

2.3.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吕梁军分区

成员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安监局、武警吕梁支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武警吕梁支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吕梁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吕梁站、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吕梁站。

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3.8专家咨询组

由救灾、气象、水文、农业、畜牧、林业、地质、地震、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2.3.9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灾害发生地,派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系统及紧急处置信息互联互通系统。

3.4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3.5预警发布

3.5.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5.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发布途径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启动条件与权限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综合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程度及严重性,达到下列条件时,按不同权限分别启动气象灾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1.1一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山西省气象局,请求支持。

4.1.2二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橙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山西省气象局。

4.1.3三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黄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四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蓝色预警条件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吕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吕梁市气象局。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相关气象灾害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录10.4)。

4.2.2预警区域内的各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4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2.5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负责人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成员单位派出机构及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指挥部根据国家、省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

4.6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灾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涉及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等方面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终止条件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已经结束。

4.7.2终止程序

专家组提出建议,由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通告各成员单位和地区,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总结与提高

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改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的传输。

6.2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3队伍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4技术保障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降雪是指雪花、冰晶、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形成积雪覆盖的现象,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3.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4.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0.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11.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12.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3.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4.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2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0、附录

10.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10.1.1 Ⅳ级(蓝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及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暴雨。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一个以上县(市、区)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主要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降雪。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一个以上县(市、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有3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1个以上县(市、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300),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0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7)高温。山西省气象台或吕梁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5个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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