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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755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6〕101号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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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12月24日印发的《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09〕151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道路通行条件缺失、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高速公路除外)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轻损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协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2.1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其组成为: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吕梁军分区、市消防支队、武警吕梁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新闻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工作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紧急情况下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领导,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2.2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应急预案的日常学习和培训;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通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既定预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调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以及应急指令,及时安排警力,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启动应急响应,最大限度保障医疗、消防、环保等救援通道的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管辖道路冰、雪、积水及时清理,组织道路抢修及保通工作,当遭遇大雪、强降雨等灾害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确保公路畅通;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及时整改,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治理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及时设立提示标志等临时性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紧急物资和应急人员的运输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保证应急“绿色通道”畅通;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恶劣天气营运客车的运行班次、路线、范围,监督检查营运客车禁止通行路段执行情况和营运客车规范营运情况。

吕梁公路分局:负责管辖道路冰、雪、积水及时清理,组织道路抢修及保通工作,当遭遇大雪、强降雨等灾害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确保公路畅通;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及时整改,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处治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及时设立提示标志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清除城市主要道路的冻冰、积雪、积水,组织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天气状况的监测和预报;提供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并具体到区域、路段。

市安监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测环境污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并提供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震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配合交通部门监测自然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程度、范围、时间,提出短期、中长期的防控、减轻及解决等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调集、保障受困、遇阻人员生活所需救急物资,及时将救济、救助物资送到受困受阻人员手中,努力解决滞留人员的生活困难,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市商务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发放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配合市外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授权或批准,做好处置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发布工作。

吕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的频率的技术保障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吕梁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参加排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2.4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由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调配救援力量及设备装备,督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指令,研判突发事件态势,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2)抢险救援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实施既定抢险救援方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及死伤人员;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疗救护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3)医疗救护组

市卫计委牵头,由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调配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接诊和心理援助、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核实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信息。

(4)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流疏散事发区域车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5)事故调查组

市安监局牵头,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险情消除后的事故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查找当事人和证人、控制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为确认事件原因、后果和定性提供证据材料;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善后工作组

市民政局牵头,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督促落实受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协调调集受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群众转运离开事发区域;保障应急资金,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媒体机制的协调、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2.5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辖区内高速公路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等各项工作;

(2)辖区内发生属响应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善后等各项工作;

(3)负责本级应急处置信息的报送及发布。

遇到跨区域事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即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

3.1.1一级(红色)预警

(1)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2)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3.1.2二级(橙色)预警

(1)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2)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1.3三级(黄色)预警 

(1)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乡(镇)的。

(2)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3)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4)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3.2  预警发布

因天气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新闻网站,以及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的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在接到气象、交警等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优先、快速、免费”的原则,在三十分钟内播发。

3.3预警行动

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各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派出警力引导分流等措施,维持道路通行秩序,密切监视道路通行安全,随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反馈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一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伤亡的,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5个以上设区市的。

4.1.2             二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或可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4个以上县(市、区)的。

4.1.3             三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

4.2分级响应及响应程序

4.2.1一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负责指挥或配合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指挥工作。通知各级应急指挥部、各级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指挥部开通与省、国务院、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通信联络、指令传达渠道。

4.2.2             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负责指挥或配合省工作组开展指挥工作。通知各级应急指挥部、各级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指挥部开通与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通信联络、指令传达渠道。

4.2.3             三级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督促开通上传下达通信联络渠道。

4.2.4             其他响应及程序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参照市指挥部一、二、三级响应程序,对应确定事发地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主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第一时间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的应急能力时,应当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

4.3应急协作机制

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市指挥部协商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程度、时间的不同,确定工作重点和处置方式,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应急保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联动处置。

4.3.1受极端恶劣气候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急处置

围绕路面结冰、积雪、积水等的清理、养护、抢修开展工作,国省道由公路部门负责,县乡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由住建局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全力分流疏堵;民政、商务部门调集发放生活物资,救助受困群众;交通部门调集客运车辆转运受困群众;其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4.3.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的应急处置

围绕控制危化品泄露、减轻或控制险情开展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确定工作处置措施,环保部门协助;卫计部门组织抢救伤员;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灭火救援、抢救受困人员,维护涉及区域的交通秩序,开展安全保卫;交通、军区、武警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配合实施。

4.3.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大面积交通拥堵的应急处置

围绕抢救伤员、勘验现场开展工作,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抢险救援、现场勘验调查、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防护、疏导滞留车辆;卫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住建、交通部门清理路面障碍,确保道路具备正常通行条件;安监部门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其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实施。

4.4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并核实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1)初报: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1小时内上报到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222818,传真:8222154);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处置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已采取及即将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掌握的其它初步情况;应急具体负责人及联络人的有关情况。
  (2)续报:应急处置期间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网络或书面形式,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要设专人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应急处置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置,掌握情况,负责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接受指令。各成员单位要负责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由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4.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完成后,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启动响应的指挥部要确认并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水平、协同作战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基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交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车辆所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5)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容器符合国家规定。
  (6)安监部门牵头,环保、国土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车辆紧急停放场所。

6.2  信息保障

(1)公安交警部门应完善110、122、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每个成员单位要明确两部电话(办公室和值班室),并由专人值守,确保联络畅通。

(3)单位和个人发现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和道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110、122、119或有关主管部门,接警部门立即进行核实调查,视情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6.3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装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保障。

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配备、调集应急备用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清障车辆、扫雪车辆以及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等设备。

市住建局:配备、调集推土机、挖掘机、吊车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市卫计委: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指挥车辆、清障车辆、通讯等;

市消防支队:配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

市民政局: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市商务局:储备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6.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培训与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的演练,提高处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及时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7.3 预案制定与发布

(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7.4  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7.5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一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二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3.三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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