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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8034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8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01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27日印发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吕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吕梁市离石区、平川四县(文水县、交城县、汾阳市、孝义市)及周边区域,各县(市、区)依据市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重点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与《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总结评估及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交警支队、市监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引导舆论。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6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组织县级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并确保执行到位;建筑施工工地按要求实施降尘、停工等措施;负责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市委组织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市政府办公厅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环保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参与应急时期督导检查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接到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局:对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环保局共同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督导县(市、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警支队:督导各县(市、区)交警落实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市监委: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市交通局: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输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的地方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市发改委: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市经信委: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实施等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统筹推进区域煤改电工作;实施发电节能减排调度。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农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秸秆禁烧工作,并及时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水利局: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负责督促指导露天矿山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商务局:督导各县(市、区)商务或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计委: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煤炭局: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下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
  市质监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源头控制;加大对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市工商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市场流通的监督检查。
  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对市区和各县(市、区)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SO2 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和预报
  建立吕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由市环保局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发布。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2),发布预警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3.2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各级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3.3.4区域应急联动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以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汾渭平原、山西省级、太原周边(含吕梁市平川四县)联防联控区域或其他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由总指挥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红色、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和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企业,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时监管。
  4.2.1采暖季错峰生产与错峰运输
  采暖季期间,重点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对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1.错峰生产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有部分或全部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照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停产治理等。限产计量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焦化企业: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全部实现的普通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热回收型焦炉在现有出焦时间基础上延长出焦时间24小时以上。
  铸造行业:除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采暖季实施停产。
  建材行业:水泥、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石灰、耐火材料等建材行业,除以天燃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电力行业: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采暖季全部停产改造。 
  有色化工行业: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未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未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实施错峰生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化工原料制造业:采暖季至少停产一条生产线,加快提标改造。
  2.错峰运输
  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煤矿、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等)、再生橡胶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采暖季错峰运输,降低采暖季运输量,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4.2.2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场等公共地方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3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健康防护提示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限产比例原则上以生产线计,仅1条生产线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水泥粉磨站、耐火材料制造、石灰窑、砖瓦窑等建材行业:全部停产。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
  煤化工行业:涉及到VOCs工段全部停产。
  玻璃制品业:除电炉和天燃气炉外,焖炉保温。
  活性炭行业:全部停产。
  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煤炭开采及洗选行业:露天开采企业全部停产。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停产。
  非金属矿采选(石料、砂土、石灰石和石膏、铝矾土矿开采等):全部停产,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腐殖酸制造业:全部停产。
  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企业、造纸业、设备制造业:涉及VOCs工段停产。
  白酒制造: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道路移动源:全市域限行非营运国1及之前机动车,国Ⅲ以下(含)轻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8:00-20:00禁行;国Ⅲ以下(含)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非道路移动源:市域内工程机械8:00-20:00禁止使用,拖拉机禁止使用。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离石区域及平川四县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其他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
  所有企业堆场、道路非冰冻期内洒水频次在原有基础上每日增加2次。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开展真空吸尘清扫,高速公路开展普通吸尘清扫,或在原有基础上相应作业频次增加1次。
  ④综合措施:加密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要求标准排放。燃煤锅炉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2.4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限产比例原则上以生产线计,仅1条生产线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铝冶炼行业: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实施企业内或行业内轮流停产。
  玻璃制品业:全部焖炉保温。
  再生橡胶制品行业:硫化罐、导热油炉、切胶机、破胶机、开炼机、精炼机等生产设备停用一半或一半的生产线实施停产。
  印刷行业:印后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业:破碎工段停产。
  化肥行业:至少停产一条生产线。
  锻造、机加工、电焊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工段实施停产。
  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道路移动源:国Ⅲ以下(含)中型全天禁行。
  非道路移动源:市域内工程机械禁止使用。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场地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工地整体停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
  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喷洒抑尘剂,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高速公路采取真空吸尘清扫;重点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卸筛选作业。
  4.2.5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限产比例原则上以生产线计,仅1条生产线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再生橡胶制品行业:全部停产。
  白酒生产:燃煤锅炉停产,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食品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燃煤锅炉停产。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道路移动源:根据全省和区域预警应急联动通知,市区及周边区域规定号牌限行,国Ⅲ以下(含)柴油车全天禁行;国Ⅲ以下(含)轻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高速公路喷洒抑尘剂。
  ④综合措施:对所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监察企业原料和物料进出企业,减少企业原料物料运输频次。
  4.3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5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市直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施工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
  5.2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物资保障
  各级环保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本级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医疗卫生保障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重点企业对“一厂一策”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4)。
  6.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附则
  7.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2.吕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3.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4.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5.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6.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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