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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8036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83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1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0月8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市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县、乡三级指挥部组成。

  2.1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成立吕梁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农业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邮管局、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吕梁飞机场、吕梁火车站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制订和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4)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6)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监测体系;

  (3)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4)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5)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相关信息;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防控知识以及技术的宣传;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车辆的通行;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应急物资、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统筹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牵头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营运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动物疫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委: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源疫病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食药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畜禽产品或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邮管局:负责加强通过寄递渠道进入我市畜禽产品、畜禽病料样品的检查,特别是加强来自疫区省份邮件、快件的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一旦在寄递渠道发现疫情线索的,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及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处置。

  吕梁飞机场:负责协调航空公司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非危险品类的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送。

  吕梁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吕梁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由市农委牵头,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成员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邮管局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消毒隔离、医疗救护、人畜共患病防治和餐厨废弃物的收运等卫生防疫监管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由市农委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吕梁飞机场、吕梁火车站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组成,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和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农委组成,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由市农委牵头,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抽取的防疫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5 县、乡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县(市、区)、乡成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乡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科研人员等。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经兽医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0.5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向市农委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农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响应等级。各县(市、区)指挥部按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或者1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市份的相邻区域有1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的多个毗邻市份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包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毗邻市份发生连片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同时发生疫情,或包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毗邻市份连片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包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毗邻市份同时发生疫情并流行。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8)经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2.1.3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县(市、区)落实应急措施。向省农业厅、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6个以上12个以下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或我市与毗邻市份的相邻区域有12个以下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相邻县(市、区)或者6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2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下县(市、区)同时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市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6)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7)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8)经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2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经过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4.2.2.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省农业厅、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 三级应急响应

  4.2.3.1 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并出现家禽集中连片大规模死亡现象。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疫情,并呈暴发流行态势。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群体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现象。

  (6)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3.2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4.2.3.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讯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林业、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6.9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委牵头制订,由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0月8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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