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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20710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1〕6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1部专项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1部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吕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健全我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波及我市的突发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应急恢复等工作,以及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积极开展地震风险防范工作,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建立全市统一的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按照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4.3科学研判,高效应对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本地区地震趋势变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技术准备,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4.4协调联动,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军地、企地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震级和死亡人数,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详见附件2)

2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全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分别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联通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吕梁银保监分局、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机场。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均由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承担,如指挥部成员不在岗时,缺位由政府或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指派替代人选,承担相应的职责与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视情成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 。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灾害发生地县(市、区)长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与涉外组、医学救护组、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震情与灾情监测组、社会治安组、地震灾情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新闻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指挥长可结合应急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和救援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吕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能源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吕梁机场、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救援队伍及相关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空运、空投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图件和遥感资料。

2.2.3群众生活保障与涉外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做好志愿者管理,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指导银行机构提供正常金融服务;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2.2.4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疾控中心、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整合、调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负责市级医药储备调拨;开展灾区伤员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妥善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2.2.5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

组    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人防办、市无线电管理局、联通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吕梁银保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机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组织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组织生产自救,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指导银行机构提供正常金融服务;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2.2.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2.2.7震情与灾情监测组

组    长:市防震减灾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质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监视灾区天气变化,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2.2.8社会治安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银行、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2.9地震灾情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负责评估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统计社会救灾投入情况,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2.2.10新闻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文旅局、市教育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3 风险防控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编制风险区划分布图,提出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依法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健全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制度,完善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地震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防震减灾部门要健全地震监测网络,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部位要加密布设地震观测台站,发挥地震监测效能,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同时要实行专业监测同群测群防相结合,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出现地震灾害前兆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按规定向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

4.2 地震预报

各级防震减灾部门要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做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核实、震情会商和震情研判工作。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好地震趋势分析、年度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与震后预报。根据省政府或省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报,组织相关地区加强应急准备。

4.3 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确定的地震预警设施、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等媒体、机构向社会发布。被确定的媒体和机构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地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地震灾害后,市防震减灾中心在15分钟内将省地震局给出的地震参数测定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按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并视情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开展震情监测和灾情评估。

5.2 信息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工信、交通、水利、住建、城管、教育、卫健、自然资源、能源、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局。

5.3 先期处置

发生地震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乡镇(街道办)政府和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及群众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灾情核查和震情监测;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或临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4 分级响应

市级响应按照灾害分级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震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省指挥部负责与相邻市进行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灾区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由地震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震情信息,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2)市防震减灾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报告地震三要素(包括时间、地点、震级等)。市应急局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报告。

(3)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宣传、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平息地震谣传;市应急局收集、汇总、研判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地震谣传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同宣传、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当地政府平息地震谣传,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防震减灾、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由地震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与震中指挥部进行调度,掌握地震灾情和救援工作信息。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指导灾区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联合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协调指导抗震救灾。

(4)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指挥部请求,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

(5)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掌握情况,做好扩大地震应急响应的准备。

5.4.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长召集副指挥长及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召开市指挥部会议,会商研判地震灾情和地震趋势。

(2)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工作措施,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突发事件。

(3)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灾情收集上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交通管制、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动态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在紧急状况下,市指挥部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指导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5.4.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做好二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采取措施,抢修受损的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和抢险救援队伍与市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前突侦查队伍,协助保障极端条件的通信联络。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6)指导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5应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详见附件6。

5.6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7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指挥部指挥长宣布一、二级响应结束,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三、四级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地震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对本次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编制或协助省政府编制一般、较大、重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市、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为主力,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为专业力量,民兵、武警为突击力量,矿山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社会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为辅助力量。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应急、卫健、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工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抢修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市、县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防震减灾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 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和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 及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实际需求增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多种传播方式,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直播卫星、短波广播、中波广播,发布应急广播信息,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机场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政府及应急、防震减灾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2月27日印发的《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

2.地震灾害分级

3.吕梁市地震灾害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4.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5.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6.地震应急措施

附件6

地震应急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搜救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卫健部门迅速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阵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卫健、疾控、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各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应急、民政、消防、教育、卫健等部门开放或设置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机场、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交通、城市管理、文旅等部门和单位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预防、减轻或消除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和水利部门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应急和能源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和司法部门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各县(市、区)政府和民政、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九、发布信息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 准确、客观。

十、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宣传、网信、公安部门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一、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地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管理、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利、交通、生态环境、能源、地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 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

十二、终止应急响应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市水旱灾害的应对工作,保证防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2 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水文资源勘测站站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铁塔吕梁市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南高速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高速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司、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吕梁火车站。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增设防汛会商小组和抗旱会商小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防指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及发生地县(市、区)指挥部配合组织抢险救援;符合三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由市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所在县(市、区)配合,符合四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指挥部指挥。

跨市界的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及抗旱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市级指挥部分别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及抗旱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指挥部给予协调;县级行政辖区内的由相关县(市、区)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督促并协助指导。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站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灾害发生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和宣传报道组等11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利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调动应急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情巡查。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    责:提供水情信息和精细化天气预报,指导周边划定危险区域,分析灾情趋势,提出抢险救援建议。

2.3.4 气象服务组

组    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气象部门

职    责:组织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

2.3.5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

职    责:保障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3.6 人员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3.7 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调拨、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车辆等,保障道路运输通道畅通。

2.3.8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3.9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工信局,事发地县(市、区)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灾区伤员救治、医疗卫生保障、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必要时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负责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

2.3.10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交通管制、疏导,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安置点的治安维护。

2.3.11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2.4 应急力量

防汛抗旱应急力量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为主力,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抗旱服务队为专业力量,武警支队为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社会救援队伍为协同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为辅助力量。

2.5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市区防汛工作由市城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其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在建工程、旅游景点或项目、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在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主管领域、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洪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险情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

市防指督促指导市、县及有关单位及时公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从思想、组织、工程、预案、队伍、物资、通信等方面提早做好准备。各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对水旱灾害风险进行辨识、监测监控、定期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全面调查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点,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逐项整改;组织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及水文等部门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主要对灾害性天气、雨水情、工情、险情、墒情、农情、灾情等监测预测。

4.2 预警

4.2.1 降雨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对暴雨、重要降雨过程进行预警。并将结果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暴雨、强降雨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会商,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应急准备,落实应急措施。

4.2.2 水利工程预警

当河流、湖泊出现警戒水位或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和抢险准备。

4.2.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预警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报讯。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报警,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2.4 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测水位、流量等信息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会商,确定洪水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

4.2.5 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明确内涝灾害预警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防洪排涝准备工作。

4.2.6 干旱预警

干旱发生后,依据作物受旱面积和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会商,发布相应级别的干旱预警,采取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信息接报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市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等行业涉及重大防汛信息需先报市防汛办,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置,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情况,同时抓紧时间核实,随后续报详情。

全市各主要河道洪水达到起报标准后及时上报至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涨水期间每1小时一报;流量达到加报标准时应报洪水过程,直至流量小于起报标准为止。

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害时,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市防汛办报告,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市防汛办催报、核实的信息,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有效回应。

干旱灾害发生时,有关单位按职责及规定逐级报送信息。

5.2 信息处置

市防汛办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研判水旱灾害趋势,研究应对措施,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5.3 先期处置

发生险情时,县(市、区)政府及防指成员单位要立足“抢早、抢小”的原则,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援,监测险情发展态势,将汛情变化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防汛办值班室。

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办值班室要第一时间向市防汛办主任报告,认为确有必要,派市级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部,进行对接工作,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和情况,全面了解险情和前期处置工作,做好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准备工作。

5.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办主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当汛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及时组织汛情会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4.1 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市防汛办主任视情主持会商,气象、水利、水文、应急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测水情、雨情、工情变化,提出工作建议,并向市指挥长报告,由市防汛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加强对事发地抢险救援工作的指导,并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及时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指挥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视情协调增派救援力量,调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4)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市防汛办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5.4.2 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防汛办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水文、应急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汛办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灾工作,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3)市防汛办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派应急力量,调拨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等。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提供精准天气预报。

(6)市现场指挥部协调媒体加强抢险救援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5.4.3 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二级、一级响应条件时,市防指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分别由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启动二级、一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在做好三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5.4.4 响应调整

根据水旱灾情发展趋势,经市防指或市防汛办会商,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4.5 响应结束

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旱灾得到缓解,三级、二级、一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四级响应由市防汛办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市防汛办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防汛办对水旱灾害应对工作进行分析,对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灾害发生过程和规模、成因、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旱灾害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支付市防指在组织水旱灾害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中费用。

6.3 工作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办要及时对水旱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水旱灾害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恢复与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要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服务、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等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要重视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灾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还要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办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采取分级负责原则,应对防汛工作管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防汛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抗洪抢险演练。多部门联合演练2~3年演练1次。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附件

1.吕梁市防汛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及反馈路线示意图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3.吕梁市干旱预警及应急响应

4.吕梁市防汛应急市级响应启动条件

5.吕梁市抗旱应急响应流程图

6.吕梁市洪涝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7.吕梁市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8.名词解释

9.吕梁河流洪水标准与流量对照表

附件8

名词解释

一、洪水

(一)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二)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三)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四)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五)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二、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三、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四、受旱面积比例:指农作物受旱面积与农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五、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即由于干旱导致人饮取水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吕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意见》《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区以外发生的森林和草原(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火灾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详见附表5。

2 吕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2.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森林草原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分级应对

市级森防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级森防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跨市界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市级森防指分别指挥,报请省森防指予以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县级森防指分别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灾害发生地国有林管理局局长,灾害发生地县(市、区)长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扑救组、技术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医学救护组、火案侦破组等11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扑救组

组    长: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事发地国有林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组织火灾扑救,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    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

2.3.4 气象服务组

组    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气象部门

职    责:火场气象监测,火场天气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5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

职    责:保障火场通信网络。

2.3.6 人员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2.3.7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保障道路运输通道畅通。

2.3.8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2.3.9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3.10 火案侦破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2.3.11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舆论导向。

2.4 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扑救工作需要迅速就近调集扑救力量。扑救力量的组成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专业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为主力,武警为突击力量,民兵、社会救援队伍为协同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为补充力量。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社会救援队伍、厂矿职工、机关干部、乡村群众等扑救力量的调动,按照市森防指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命令;武警、民兵、省级森林消防专业队由市政府或市森防指协调调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各扑救力量及有关单位接到命令后,30分钟内完成集结、出发,到达火场后带队负责人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与向导或其他协战队伍共同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3 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排查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并检查、监督整改到位。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制度,建立完善林区、草原、村庄、重点单位等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市、县森防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4 监测和预警

4.1 火情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应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并组织基层单位进行核查反馈。

4.2 火情预警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个等级。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详见附件2。

市、县森防办要组织应急、气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蓝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当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森防指或森防办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市境内的人工瞭望塔值守人员、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先向当地森防办和林业部门报告,或者拨打12119和119报警。各级森防办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5.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市、县森防办和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市应急局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到国家、省相关部门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后,应迅速通知相关县(市、区)应急、林业部门在一个半小时内反馈核查结果,分别向省相关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5.3 先期处置

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基层政府、林业部门、村级组织、相关单位和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当地森防办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应急、林业、森林消防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火场,迅速组织扑火力量进行处置。

5.4  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森防办主任报告,市森防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市森防办视情派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森防办主任向市指挥长报告,市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之间立即相互协商,共同确定市应急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做好成立前线指挥部各项准备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报告,建议赶赴火灾现场的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确定赶赴现场的人员后,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赶赴火灾现场信息。相关人员收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3.市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前线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研判火险形势,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救方案。

4.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前线指挥部协调增调各相邻县(市、区)专业和社会救援力量。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省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调拨扑火物资。

5.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电力、后勤等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省森防指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森防指、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5.4.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报告,常务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并赶赴现场。在做好三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4.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并赶赴现场。在做好二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工作组、省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

5.5  响应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在明火扑灭后,四级响应由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响应结束;三级、二级、一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同时按规定与县森防指做好火场移交工作,并逐级上报。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各级森防办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 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6.2  责任认定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县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配合,启动对火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扑救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县林业)、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4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火灾扑救过程中的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的经市森防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发生的专业救援队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医学救援、火灾调查评估等市级火灾扑救费用。 

6.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县森防办和自然资源(县林业)部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预案发布实施后,市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宣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森防办每年要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员和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2.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3.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4.吕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吕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6.吕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群专结合、科学应对、专业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5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避险转移、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见附件3)。

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组成。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红十字会、吕梁银保监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局、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南高速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高速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司、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吕梁火车站、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等详见附件1)。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中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500人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10人)的主体。

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

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下)的主体。

跨市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指挥部与相邻市分别指挥,报请省指挥部予以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通信保障组、涉险人员核查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新闻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社会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拟定救援方案,调配救援力量,人员搜救,救援指导。

2.2.3 技术组

组    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地质监测队伍等。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    责:提供灾害点的基础信息和测绘图件,指导周边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划定,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安全监测。

2.2.4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

职    责: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2.2.5 涉险人员核查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核查涉险人员身份信息,提供失联人员分布图。

2.2.6 人员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和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2.7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2.8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事发地县(市、区)卫健、疾控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医疗卫生保障、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必要时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2.2.9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2.2.10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2.3 救援队伍

地质灾害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为主力,武警、民兵为突击力量,矿山救护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

3 风险防控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地质灾害风险区域、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明确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县、乡、村、矿山企业及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巡查、定点监测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四个级别(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2)。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公众发布。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信息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接收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应迅速分析研判、核实,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3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县、乡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群众应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情监测,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4 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

(1)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指挥部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视情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援力量。

(3)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展开行动。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市消防救援、市级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队伍。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市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市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工作。

(8)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10)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3 二级、一级响应

符合二级、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建议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启动二级、一级响应。在做好三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部、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省指挥部和国家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5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结束

救援结束,险情得到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6.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指挥部要对本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8 附则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在各自系统内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掌握预案知识和处置程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应急演练中的不足,完善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救援队伍技术比武和全市性应急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9月1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3.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及对应市级响应

4.地质灾害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5.地质灾害市级应急处置流程图


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吕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吕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信息首报按照自然灾害各相关预案执行。

4.1.2 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至稳定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将灾情信息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三、二、一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标准,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宣传部门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视情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标准,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宣传部门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和宣传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主任)启动一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和宣传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和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城管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市、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吕梁分公司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和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22日印发的《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吕梁市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吕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宗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主动预防、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 3 )。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有关行业领域省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吕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和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 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事故抽调相关部门组成。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技术组下设专家组。根据具体事故从各行业领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或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铁塔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3.9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及上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 4 )。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专业救护队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吕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宗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底线思维,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主动预防、有效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2 吕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和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煤矿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的一般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事发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协助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从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6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7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监测预报。

2.3.8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掌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煤矿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市级监管煤矿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局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市、县级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煤矿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煤矿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信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国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省煤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11)必要时请求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山救护队伍、煤矿企业救援人员和各级企事业单位医疗救治人员。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及时对煤矿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吕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含化工,下同)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执行,抢险救援处置参照本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2 吕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警戒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救援结束后,负责现场的检查验收。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危化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从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究论证应急抢险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抢险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警戒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2.3.5  应急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工作;制定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6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集中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2.3.7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需要;负责运力、油料、电力、通信、医药调拨等供应保障;负责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生活保障。

2.3.8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临时救助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抢险措施,组织救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

(3)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侦检工作,确定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危险特性,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定事故核心区、警戒区、安全区。

(4)组织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5)指挥、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疏散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加强事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做好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和洗消工作,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6)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包括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8)组织人员展开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9)做好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讯、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10)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1)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12)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3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抢险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响应结束

响应条件消除后,经市现场指挥部确认,二级、一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山西吕安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抢险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4.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吕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 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 吕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气象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和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非煤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从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援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6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7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8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要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运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局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况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护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吕梁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有效应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尾矿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 吕梁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气象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和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尾矿库负责人。 

成    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从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援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6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7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8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要建立完善尾矿库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尾矿库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运用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尾矿库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尾矿库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局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4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况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护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 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市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吕梁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有效应对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依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2 吕梁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值守专班,由市应急局带班领导任组长,值班科长和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有关人员为成员(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

2.2  分级应对

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发生事故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市现场指挥部

发生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政府视情成立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商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局分管冶金工贸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从省、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健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工作;制定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交通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

2.3.9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临时救助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冶金机械等企业风险防控监督检查。督促冶金机械等企业建立完善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根据冶金机械等行业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冶金机械等企业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事故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才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死亡1人的事故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死亡2人、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于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4.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涉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地质灾害、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医疗卫生、通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当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级指挥部要与县级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县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5.3.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山西吕安危险化学品救援队、冶金工贸企业救援人员和各级企事业单位医疗救治人员。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  资金保障

冶金机械等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予以保障。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救济、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和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吕梁市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级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条件



解读链接:1、【图解】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1部专项预案的解读

      2、【文字解读】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1部专项预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应急局  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82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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