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日报 更新时间:2018-07-18
建立完善各级调解组织。一是依托县(市、区)社会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市、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具体承担县(市、区)矛盾纠纷大调解指导工作。二是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室,组织指导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具体矛盾调解工作。司法所长任调解室主任并主持日常工作。调解室聘用3名以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专职调解员。三是依托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设立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具体承担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并配各至少2名调解员。四是市、县(市、区)住建、国土、煤炭、卫生、人社、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重点抓好征地拆迁、医患关系、交通事故、劳动关系、村矿(企)矛盾、环境污染等六大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设立统一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五是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律师协会、商会等行业协会和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5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解决好涉企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六是市、县(市、区)法、检、公等政法部门,建立完善信访室,着力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
选好配强调解工作队伍。一是选好基层调解员队伍。通过推选、聘用、招录等方式,建立以网格长、驻地民警、基层干部等为骨干,综治信息员、平安志愿者为补充的基层调解员队伍。村(社区)建立一支3人以上常在本地生活、公道正派、有威望、群众信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调解员队伍。企业、行业协会自行选聘调解人员;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选聘4至5人以上的调解人员,组成专职调解队伍;二是选好专职调解员队伍。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着力培养一批擅长解决各种复杂矛盾纠纷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三是引导培养建立调解志愿者队伍。建立由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为主体的调解志愿者队伍,活跃于基层大工作。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市、县(市、区)要每年分级组织基层调解员、调委会主任进行专业知识、政策和调解技能培训,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续聘。
完善工作衔接机制。一是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对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和社区一级调解组织首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再逐级移交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二是受理分流机制。县乡调解中心要完善和规范矛盾纠纷调处流程,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实现一般矛盾就地调处、专业矛盾分流调处、疑难矛盾联合调处,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枢纽和攻坚作用。三是对接联动机制,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发挥作用、独立解决纠纷的同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推动大调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