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经局关于《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09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策文件解读稿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我市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单位(第四批),要求试点任务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并取得实实在在的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整市试点推进工作方案。

  二、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三、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局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3.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

  4.《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体育局 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18〕2号)

  5.中共吕梁市委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发〔2018〕5号)

  6.《吕梁市农经局 吕梁市农委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林业局 吕梁市教育局 吕梁市文化局吕梁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吕农经发〔2018〕33号)

  7.《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号)

  四、重要内容解读

  1、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2、什么是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按份享有的理念,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成员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按股份分配经营收益,按人行使表决权权利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3、什么是经营性资产?

  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如: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4、什么是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如:卫生院、小学校等。

  5、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

  6、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谁,由谁来经营、管理、监督,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等一系列制度。

  7、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有何区别与联系

  所谓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社员一般系指村民中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的成年人。综上所述,三者之间存在包含和被包含关系,即: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也就是说,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可能是社员。村民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村,也不论其在本村居住了多少年,都不能认定为社员。相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居住在本村,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身份,都应当认定其本社社员身份。

  8、新型农村集体组织章程包括哪些?

  (1)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2)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方式、宗旨和经营范围; (3)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4)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5)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定代表人;(6)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设立日期和修订程序;(7)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条件和程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意事项?

  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它既不同于公司企业,也不同于各类专业合作社。为了切实减轻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税负,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要登记为股份制公司企业,即不做工商登记,涉及到银行开户等问题,可借鉴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兄弟省市的做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以此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

  10、选举股东代表注意事项?

  股东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股东代表名额比例一般占股东总数的6-8%,人数一般控制在20一60人,可根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适当调整,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经历、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11、怎样设置董事会及董事会的职能?

  董事会人数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怎样设置监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能?

  监事会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人数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一般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3、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我们在推进这项改革当中主要要把握几点?

  主要把握两点:第一点事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第二点是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

  14、关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

  农民的收入分四个方面,一是家庭的经营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三是财产性收入,四是各种转移性收入。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集体资产是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农民集体成员是集体经济的主人。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权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项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5、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的问题是什么?

  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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