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市水利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近年来人类出于对的生活需求、脚步已经涉足到世界各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推进,生产垃圾的乱排、加上自然条件的先天因素,水土流失与土壤退化日趋严重,生物生存空间日益缩小,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使我国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已成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水土保持是农业发展、林业发展和水利工作发展的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水土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资源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水土保持是实现绿色发展重要途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吕梁地处晋西黄土高原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沟壑纵横、缺林少绿、土地贫瘠、干旱缺水,全市13个县(市区)中有10个是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严重县,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总土地面21000km2,水土流失面积14691km2,占全市总面积的69.6%,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13.6%。因此,正确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与土壤资源,对缓解人地矛盾,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实现山川绿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山西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打造“绿色山西、年轻吕梁”。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水保〔2018〕327号)、《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事项。

  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为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考核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考核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及年度具体工作要求,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适时进行调整。

  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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