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12-13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2号)文件,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国家和省要求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吕梁市内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由其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具体审查标准如下: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职能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牵头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存量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报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增量文件审查。以各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司法部门进行审核。以政府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政府各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一是健全竞争政策,不断完善市场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监督执法,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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