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管局 更新时间:2020-02-21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梁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9年11月20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方便市民更加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要求,保证《方案》的实施效果,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6月19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2017年底,住建部在厦门、广州等15个城市启动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截至2018年12月,试点城市共改造老旧小区106个,惠及5.9万户居民,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当前,我市中心城区存在大量老旧建筑,且普遍市政设施老化,不仅给市民生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着城市品位提升。为加快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基本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吕梁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等。(二)补偿形式
1.一次性货币安置:包括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三种方式;
2.实物安置:包括就近期房安置或异地等价值安置。
(三)实施程序
1.评估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实施主体)组织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认定。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按是否或部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三级审批手续)等三证分三类分别进行补偿认定。
(2)补偿方式:一是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计算实际安置补偿面积。具体分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三种方式。二是实物安置:被征收人(拆迁)选择实物安置的,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就近期房安置或异地等价值安置。
3.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房屋产权证件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2)补偿方式:一是实物安置:被征收(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1:1就近期房安置或异地等价值安置。二是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搬迁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12元/平方米。
(2)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商业营业用房4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30元/平方米,仓储用房4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5.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一次性支付三十六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月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1)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2)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7.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类价格
安置房统一为高层住宅楼,户型面积拟定为90平方米、110平方米、13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类型,也可根据被征收(拆迁)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3%以内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3%的部分按市价结算差价。
8.征收奖励
根据实际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划分若干小组,实行以户奖励、以小组奖励相结合的模式。
(1)以户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元/平方米;在征收决定(拆迁)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1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元/平方米;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元/平方米。超过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2)以小组奖励:本小组所有被征收(拆迁)人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拆迁)人各奖励100元/平方米;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1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拆迁)人各奖励50元/平方米;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拆迁)人各奖励25元/平方米,超过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9.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1)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2)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搬迁完毕交房。
(3)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统一交有关部门注销并公示。
(4)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825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