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1-15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因吕梁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吕梁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3)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利用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进行的各类恐怖活动; 

    (5)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6)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7)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8)国内外航天器在吕梁境内坠落造成辐射污染事故; 

    (9)可能对全市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10)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由吕梁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2.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依据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领导小组要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营造有利于辐射应急处置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吕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急需和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确保交通畅通,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指导开展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造成辐射伤员的救治和区域人员预防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土壤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或预报辐射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资料。 

    市纪委监察委:负责调查辐射事故相关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案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衔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等相关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负责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行动;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物资配置及所需资金计划;负责水体和农田土壤之外的受照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门及市直各新闻单位提供有关辐射安全科普材料。 

    2.3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4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属性,依据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并分别成立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综合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及技术后援单位共七个小组。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经国务院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2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吕梁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4.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由市宣传部门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4 安全防护 

    4.4.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受照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4.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5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应急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6 调查与评估 

    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信息报送与处理 

    6.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8.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吕梁市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制定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吕梁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82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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