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1-02-04

文字解读: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统筹协调林草资源和畜牧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意义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讲到“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我市是吕梁山生态脆弱区重点市,既是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区域,也是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区域,还是畜牧业发展相对集中区域。统筹林牧业协调发展,坚持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草则草、宜林则林,是我市林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初根据市政府安排,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起草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后根据10月13日、10月26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意见进行了两次修改,根据11月6日市政府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完善,同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银保监局等9个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的回函意见,进一步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2021年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各项措施

1.科学合理制定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

2.明确禁牧、休牧和轮牧范围期限。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以及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以及交通沿线、景区、城区周边第一山脊线划定为禁牧区;天然草地、亚高山草甸以及其它适宜放牧的区域划定为休牧区或轮牧区。禁牧、休牧、轮牧的区域、期限、方式、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轮牧区草地的合理载畜量,以及载畜量与牧坡权利人的关系,建立推动指标合理流转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沿黄四县生态脆弱区应于2021年9月底前在禁牧区全面实行舍饲圈养,其它县(市、区)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在禁牧区全面实行舍饲圈养

3.严格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林草资源的管护力度,组织护林员进行人工巡护,在禁牧区重要位置进行拉网封禁,设立界桩、标牌等警示标志。在休牧区和轮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畜的,要全面实行拉网围封养殖。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对在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破坏、盗窃、擅自移动封禁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推进草牧业转型升级

1.保障养殖合理用地需求。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后进行备案管理。

2.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在禁牧、休牧、轮牧区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养殖,实施舍饲圈养,大力发展适宜圈舍养殖的肉羊品种等。

3.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大力实施粮改饲工程,利用林草资源,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发展林下养殖。

4.提升产业发展质量。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养殖。

5.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建立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牛羊等产业的稳定发展。

6.注重科技支撑及成果推广。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分类组建牛羊产业技术服务团队,推广普及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等实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保障林牧业协调发展

1.明确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强化督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重点区域进行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

3.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主动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5.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建立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牛羊等产业的稳定发展。

    政策咨询:市农业农村局 草管站 8280262

6.注重科技支撑及成果推广。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分类组建牛羊产业技术服务团队,推广普及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等实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保障林牧业协调发展

1.明确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强化督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重点区域进行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

3.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主动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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