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市应急局关于《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市应急局 更新时间:2021-05-20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适用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组织实施的主体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统筹组织,市政府安委办具体实施。

  四、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五、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市政府安委办统筹安排。

  六、考核内容

  1.省对市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2.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3.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

  七、考核分值

  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10%。

  2.健全责任体系10%。

  3.强化基础建设10%。

  4.安全风险专项治理40%。

  5.防范遏制事故20%。

  6.其它工作10%。

  八、考核时段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市政府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一票否优情况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2.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3.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4.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市目标值的。

  十一、加扣分事项

  1.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累计加分不超10分。

  2.考核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且死亡人数下降超过10%以上的加2分。

  3.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

  4.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

  十二、考核结果通报

  市政府安委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督查室、市考核办和市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十三、奖惩情况

  市政府每年结合财政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吕梁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吕政办发〔2016〕9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市应急局 综合科 822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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