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4-08-30
文件链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一项政策措施。2020年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市区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根据市政府〔2019〕63次专题会议纪要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费。2020年之后,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进一步明确: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规定“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规定:“做好政策衔接中…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式和比例”。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刺激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太原、忻州、运城、阳泉、长治、晋中等市的做法,研究出台《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完善我市规划区内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公租房的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充实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完成配建费征收任务。
三、主要内容
1、配建比例有5%调整为1.5%;
2、选择配建公租房的,按规定签订《吕梁市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3、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4、2020年9月30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移交保障部门配建公租房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此通知执行。
四、适用对象:吕梁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住宅项目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渠道: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58-8212518、工作邮箱llfcgwb@163.com
政策咨询: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821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