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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1509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1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1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托幼一体、普惠优先”的服务供给体系,引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发展。
  到2021年6月底,初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机制体制。在市直机关幼儿园建设托育机构,开展托幼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在岚县、孝义市、离石区、临县各选取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妈咪小屋”)配置率达到95%以上。
  到2023年,基本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标准、供给体系、监管制度。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指导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完备,社区婴幼儿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1所用人单位普惠性托育机构、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妈咪小屋”)配置率达到98%以上,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发展、覆盖城乡、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托育机构规模布局更加科学,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完成托幼一体化工作。社会办托育机构充分发展,母婴室(“妈咪小屋”)应配尽配,人民群众对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总体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
  1.推进托幼一体化机构建设。托幼一体化机构是指将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共同建在一起(园中有园),或在幼儿园设立托班,对0—6岁的儿童实施一体化的照护和保教,形成婴幼儿照护和保教连续、衔接的有机整体。
  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要同步规划配置托育机构,市县两级按照属地原则分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幼儿园,要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增设托班用房需求,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场地、免除租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2019版)》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服务设施要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社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其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重点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车站、商场、景区、医院、用人单位等公共场所要普遍设置母婴室(“妈咪小屋”)。市总工会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妈咪小屋”)。(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保障职工劳动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各县(市、区)要依托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托育机构等,组织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生服务员等,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母婴课堂等各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育儿指导、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管理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1.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公立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举办民营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推送登记信息至同级卫健部门。核准登记后的托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开通一站式登记备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手续,缩短办证时间。连锁经营托育企业开设的单个服务实体,依规实行备案制后,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住建部门要落实一事一议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夯实安全责任。托育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信息化系统和安保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托育机构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托育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各县(市、区)要组织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日常管理,开展医疗卫生、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提供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要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和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卫健、教育、发展改革、人社、编办、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审批服务管理、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旅、交通、住建、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专家委员会,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议事制度,制定发展规划,配套具体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核定公办托育机构和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的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机构建设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营托育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负责配套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负责预算拨付示范性试点机构建设补贴。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和保障权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土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托育机构备案,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管辖分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持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三)强化政策支持。
  1.实施财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区托育机构免征增值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者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用于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允许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允许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使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利用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厂房、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托育机构。(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企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服务点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队伍建设。
  1.各职业学校、师范院校要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适宜人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负责)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技能鉴定及技能培训,对贫困人口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贴补及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负责) 
  (五)强化示范引领。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公办幼儿园开设托幼一体化或者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至少选择2~3家医院、机关或大型国有企业,在单位设置福利性托育机构试点;选择1~2个营利性托育机构开展试点。对国家和省市示范性试点,在争取中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等项目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建设补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管理。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机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公开托育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规范运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公开、诚信记录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托育机构规范安全运行。(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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