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 的通知(吕市监〔2019〕246号)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19-09-2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鼓励各有关标准化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特制定了《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


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晋政发〔2018〕25号)要求,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鼓励各有关标准化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6号)、《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是对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个人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做出突出成绩和其他标准化工作取得优异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资金在标准化经费预算中安排,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四)组织团体标准制定的;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修订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符合我市社会治理发展,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

(四)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市产品及服务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起到引领作用、开创新局面的团队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申请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奖励应以相应的文件、证书为准,申请团队或个人奖励应有相应的印证资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奖励最大额度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作为主要制修订者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相应金额的50%(主要制修订者:位于起草单位或个人的前3名);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团组织,奖励3万元。

(五)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承建单位购置相关标准文本资料、征求意见、聘请专家技术审查、设备购置或租赁、外出学习交流调研、标准的宣传推广、标准起草人员劳务费等与标准化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遵守不重复的原则,实施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的标准制修订参评对象超过15个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择优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年的预算情况对奖励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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