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2-28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吕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吕梁市委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截至2017年底,民营经济占到了全市市场主体的90%左右, 创造了50%以上的经济总量, 贡献了近70%的税收收入和就业岗位, 覆盖了农业, 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 能源化工等各个领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发 [2018]37号), 结合实际, 制定如下配套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和实施科技创新
1.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主动联系对接高校、科研院所, 开展校企、企业专家多元化合作。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中试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工商联、市人才办)
2.继续实施 “百千万人才工程”。对引进的 “两院” 院士、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项目指导、 技术支持等服务, 根据在吕梁实际工作天数, 分别给予6000元/天、2000元/天、1000元/天、500元/天工作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市人才办)
3.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市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 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 单个科技成果, 省一级最高补助10万元, 国家级最高补助5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促成转化交易的,奖励3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 最高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 “125” 方向性指标的要求, 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信支持, 力争2019年新增授信80亿元、2020年新增授信90亿元以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实现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下( 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同比增速, 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人行吕梁市中心支行、吕梁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局)
6.推广应用金融信贷“吕梁模式”。在落实好《吕梁市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市县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机构放大贷款规模, 对转型发展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人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吕梁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7.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在省级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再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 在省级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再奖励 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在省级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再奖励20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省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8.优化应急转贷资金服务。市级建立2亿元的应急转贷资金,各县市区建立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 市县两级形成5亿元左右的转贷周转资金规模。继续优化应急转贷资金运作方案,提高转贷资金运转效率,提升单笔资金使用额度, 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有效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吕梁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9.提高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用, 通过注资和整合现有资源, 充实增加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 提升担保能力, 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全面启动运营, 降低担保费率, 放宽盈利性考核指标,有效弥补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吕梁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局)
10.搭建政企银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政银企对接平台作用, 定期不定期组织筛选全市范围内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 (项目), 主动向驻市金融机构推荐对接, 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进一步开展 “银税互动”, 推动 "银政企保” 合作。建立健全对民营企业投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吕梁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局、人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民营企业用地
11.优先保障土地指标。推进“标准地” 出让改革。积极推进开发区土地储备,收储一批熟地,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特别是进入各类开发区的重点项目,优先土地供应。对市级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12.降低民营企业用地咸本。一是对符合城建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三是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13.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四、降低民营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14.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增量配电网,对进入省级开发区的民营转型企业,在省对一般工业用电价格降低10%以上的基础上,对新增用电量给予补贴。精简小微企业办电手续,以160 千伏安及以下低压报装为重点,全面落实低压“一站式”服务、“先接后改”“就近接入”等措施,确保报装环节、时长、成本全面压降到要求。实现小微企业用电报装环节由6个压缩到2个,平均接电时长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
15.降低民营企业用气成本。对纳入全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支持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中间环节,并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优惠方式,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16.减轻民营企业税费。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滞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严格防范逃避税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和检查,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2019年全年为民营企业减免税费25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7.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对首次上规入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在省级5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在省级1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 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18.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七、创优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9.促进民营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组织实施好 “三个一” 经营者素质能力提升工程,特别是100名优秀企业家的高端培训和1000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推荐新生代、“创二代”企业家赴沿海沿江先进企业挂职锻炼;邀请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和卓越企业家来吕梁开展大讲坛,努力造就一支勇立潮头的民营企业家队伍。(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才办、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20.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长联络员制度、民营企业书记市长直通车制度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组例会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每人联系4户民营企业,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确定联系民营企业数,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