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吕财购〔2021〕15号)

来源:吕梁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1-06-23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晋财购(2021)15号)文件要求,增强政府釆购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积极运用政府釆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夯实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活动等采购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 加强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在部门预算“二上”时,主管预算单位要梳理评估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釆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釆购标的,按照《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预留给中小企业的具体采购份额,并在政府釆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三、 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釆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釆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釆购人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市场供应商能力不足(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等,不宜或者不能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釆购人应当在政府釆购预算中详细说明依据原因。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采用将釆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专包、组成联合体或者分包合同的措施,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釆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无法足额足比例预留的,详细说明依据原因。

四、减轻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负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紧密协作,通过减免保证金、按时验收付款、获取釆购信息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

(一) 减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缴纳。从2021年7月起实施的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并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釆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 减免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釆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三) 加快对中小企业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合同履行风险等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鼓励釆购人采取预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釆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以下进度要求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

1、提高首付款比例。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不低于合同金额30%—50%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首期货款。

2、加快尾款支付进度。中小企业中标(成交)货物、工程或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合同另有约定质保金付款期限的除外),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加强宣传指导。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利用山西省政府釆购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釆购信息的稳定渠道。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釆购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鼓励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 加强采购需求的统领管理在采购需求编制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市场供给状况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合理确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具体标准,并按此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声明材料。

六、 增强各采购政策间的统筹协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釆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小微企业按照优惠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居中值为釆购项目的优惠比例,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于残疾人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为采购项目的优惠比例。同时符合绿色、创新政府釆购政策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与绿色、创新支持政策叠加后确定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七、 积极拓展运用优先采购措施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釆购,同为中小企业的,优先釆购残疾人、监狱企业,并在釆购需求中明确。

八、 及时报告和公示政策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釆购具体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的,应当作出说明。

九、 提升政策执行的监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执行和效益提升完善监测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落细、增质提效,有力支撑中小企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请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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