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杏花汾蕴酒厂5000吨/年
原浆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杏花汾蕴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西杏花汾蕴酒厂5000吨/年原浆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报请审批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55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杏花汾蕴酒厂5000吨/年原浆酒生产项目位于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为50000m2,设四条清香型白酒生产线,年产65%vol白酒5000吨。该项目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已建设的内容包括:6座粮仓、粉碎车间、制曲车间、晾曲车间、1#酿酒蒸馏车间(设置3250个发酵地缸)、2#酿酒蒸馏车间(设置3250个发酵地缸)、勾兑车间、成装车间、储酒库、办公楼、锅炉房、包装洗瓶车间;拟建设内容包括:3#酿酒蒸馏车间(设置6000个发酵地缸)、白酒库(13个Φ5500×7200)、成品库、包材库、污水处理站和酒糟储存间。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415万元,占总投资的2.77%。
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对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免于处罚”的函,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经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020-141164-15-03-01661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山西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年-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接收、原料清杂、高粱粉碎、制曲工序的大麦、豌豆粉碎、曲块粉碎工序分别设置密闭集气罩,废气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后达标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确保各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和酒糟临时堆存间设负压集气装置,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生物滤池工艺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方可排放。酒糟堆存间周边要设置绿化隔离带,喷洒生物除臭剂,减少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洗瓶废水经石英砂+活性炭过滤后回用于洗瓶工序,不得外排;锅底水、黄浆水、酒糟脱水经CSTR反应器预处理后与其余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为4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水解酸化池+ A2/O +二沉池+砂滤+活性炭过滤”,废水经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汾阳市杏花镇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不得外排。
按《报告书》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监控井,确保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风机、水泵、粉碎机等产噪设备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置于厂房内,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 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分类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原料接收系统和原粮除杂系统的除尘灰、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等送汾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粉碎系统的除尘灰作为原料备用;脱水酒糟作为饲料外售;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五)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即:颗粒物:0.805吨/年、二氧化硫:0.0027吨/年、氮氧化物:0.401吨/年。
(六)做好运营期监测监控工作。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的要求,落实各项监测监控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四、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负责本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