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臣功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兴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报请审批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8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兴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位于吕梁市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瓦塘工业园中的固废处理及新材料产业板块,总占地面积231.555亩(154370m2),主要收集厂址所在地及吕梁市、太原市等周边地区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总投资48940万元,环保投资为4894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危废暂存系统、焚烧处置车间、物化处理车间、柔性填埋场、刚性填埋场)、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拟处置41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16万t/a,其中:1、焚烧处置车间:设置1条回转窑焚烧线,处理能力为100t/d,危险废物处理量为3.0万t/a,可焚烧17种危险废物,包括: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11、HW12、HW13、HW14、HW17、HW37、HW38、HW39、HW40、HW45、HW49。
2、物化处理车间:设置废酸碱处理线、废乳化液(含油废水)各一条、以及2 × 5m3/h三效蒸发器。处理能力2.0万t/a,可处理3种危险废物,包括:HW09、HW34、HW35。
3、柔性填埋场:有效容积101.78万m3,可填埋20种危险废物,包括:HW18、HW19、HW20、HW21、HW22、HW23、HW24、HW25、HW26、HW27、HW28、HW30、HW31、HW35、HW36、HW46、HW47、HW48、HW49、HW50,服务年限约16年。同时配套建设稳定化/固化预处理车间,年预处理危险废物6.5万吨,稳定化/固化后的危险废物9.0万t/a,全部送柔性安全填埋库区填埋。
4、刚性填埋场:北区库容2.0万m3,填埋量2.0万t/a,服务年限约1.5年;南区库容1.37万m3,填埋量2.0万t/a,服务年限约1.0年。可填埋28种危险废物,包括:HW02、HW04、HW06、HW11、HW18、HW19、HW20、HW21、HW22、HW23、HW24、HW25、HW26、HW27、HW28、HW29、HW30、HW31、HW34、HW35、HW36、HW39、HW45、HW46、HW47、HW48、HW49、HW50。
该项目经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020-141165-77-03-009668),项目位于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瓦塘工业园中的固废处理及新材料产业板块,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项目核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41165202003003号),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该项目符合园区总体定位,满足园区企业准入要求,符合正在编制的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兴县人民政府以兴政函[2020]91号文出具了该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不在《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范围内,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运输,本次评价内容不包括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
(二)加强入场填充物的管控。严格控制入场危险废物种类,不得处置《报告书》规定以外的危险废物。
(三)按照报告书论证结果,该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50m,你单位应与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沟通协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村庄、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焚烧炉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硫含量不得高于0.001%,不得使用其他燃料。危险废物焚烧采用“3T+E”燃烧控制技术,减少CO和二噁英产生,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干式反应器(碱性环境+活性炭)+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塔+湿电除尘器+烟气加热器+低温SCR脱硝装置”工艺,经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后,经50m烟囱达标排放。
危废暂存库、焚烧预处理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化验室均设置微负压全密闭收集系统,废气分别经化学洗涤+两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 TVOC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排放速率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 2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HCl、氟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
物化车间、污水处理站收集的废气与三效蒸发系统的不凝气一并经物化车间两级化学洗涤+两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处理,确保TVOC排放浓度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 HCl、氟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焚烧预破碎系统(进料破碎系统、石灰仓、粉磨系统、飞灰仓、碱料仓活性炭仓)、稳定化/固化车间(破碎、搅拌、水泥仓、飞灰仓、粉煤灰仓)等产生粉尘的工序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除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中有关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焚烧废液罐区废气引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焚烧炉前料坑排气设施与焚烧装置连通,将无组织排放的气体引入焚烧炉焚烧,减少无组织气体的排放。
(五)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确保全厂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
焚烧湿法脱硫系统排水、活性炭再生系统排水、化学洗涤塔排水、湿电除尘器排水、综合污水处理站浓水,采用“混凝沉淀+碟管式反渗透”工艺预处理(处理规模为10t/h)。经预处理后产生的浓水和填埋渗滤液、物化处置线排水、软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采用“混凝沉淀+三效蒸发器”的脱盐工艺处理,处理后冷凝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浓度限值后,方可送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设置一座综合污水处理站。三效蒸发产生的冷凝水 、地坪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及容器冲洗水、生活污水等一起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50m3/d),采用“综合调节+混凝气浮+芬顿氧化+水解酸化+A/O+MBR+砂滤+碳滤+反渗透+消毒”工艺处理,经处理后的中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后,回用于焚烧碱液洗涤循环装置补水、烟气急冷补水、除渣机补水及稳定化/固化车间生产用水,不得外排。
冷却循环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活性炭再生系统、化学洗涤塔、湿电除尘器的补水,不得外排;稳定化/固化系统冲洗排水沉淀后回用于稳定/固化生产系统补水,不得外排。
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在各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周边设置围堰和导流渠收集初期雨水,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送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焚烧化学洗涤用水补水,不得外排。
(六)严格做好各项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柔性填埋场、刚性填埋场、危废暂存库、物化车间、固化车间、焚烧车间、化验室、物化废液罐区、焚烧废液罐区及洗车平台、渗滤液调节池、蒸发调节池、综合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及淋滤水收集池及管沟等重点防渗区,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渗透系数不大于10-11cm/s。一般污染防渗区地面设置基础防渗,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严防对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化验室、暂存库、焚烧车间、物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再生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运行过程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进行分类处置。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做好危险废物在厂内的收集、转运、暂存及处置工作,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九)做好运营期监测监控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的要求,做好运营期污染源环境监测工作。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本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分别设置刚性填埋场和柔性填埋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进行填埋。控制入场危险废物种类,规范设置填埋场导气系统,填埋场废水应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表2相关要求后,方可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的跟踪监测和管理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危险废物厂外的收集、中转、运输等工作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负责本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