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矿山尾矿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矿山尾矿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85号)及报请审批的申请和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矿山尾矿制砂项目位于交口县桃红坡镇峪岸坪村东南540m处,项目以矿山尾矿、石子为原料生产2.5mm机制砂,生产规模40万t/a。本项目涉及的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建设振动筛一台、制砂机一台、全封闭轻钢结构原料堆场、成品库、石粉仓、办公用房、配套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万元。
该项目经交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项目代码:2020-141130-42-03-01853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在交口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达到“六个百分百”措施,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现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设置洗车台,加强对进出工地车辆总目洗,并保持车辆畅通;施工物料覆盖运输及堆置,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
要对厂区道路、堆场、车间地面进行硬化,定期对厂区车辆进出通道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原料及产品堆场设置密闭厂房,物料输送设置封闭式皮带,料斗、制砂机、筛分机等扬尘重点产生区域要设置密闭车间、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并安装喷水或喷雾抑尘装置,保持整条生产线处于湿式状态,以有效抑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以及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得随意外排。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后洒水抑尘,不外排。要求在厂区地势最低处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的雨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降尘洒水,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余弃土在施工作业带范围内合理处置,不得随意抛洒。本项目产生的除尘灰综合利用不外排。废机油、废润滑油等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生活垃圾设收集点定时清运。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负责本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