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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柳林泉的决定

来源:吕梁日报 更新时间:2017-10-17 13:20:15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更加合理开发利用、严格管理保护柳林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保护柳林泉的重大意义,合力推进泉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柳林泉是吕梁市最大的岩溶泉水,也是山西省十大泉之一。泉域范围主要涉及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及兴县南部。柳林泉域岩溶地下水是吕梁市区、中阳和柳林县城供水及六县区部分农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的主要水源,对保障泉域内各县区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平衡、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以及离柳能源基地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由于近年来气候变化及泉域内矿产开采渗漏、岩溶地下水超采、地表水补给减少,导致柳林泉出流量明显衰减,而且速度加快,实测泉水年平均出流量由1990年的2.63米3/秒锐减到2010年的1.05米3/秒。同时,随着泉域内污染源的增加,泉水水质明显下降。柳林泉出流量逐年大幅度减少的趋势,已严重危及泉域内六县区人民生活用水保障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部分市人大代表连年提出“保护柳林泉”的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做了许多有效的工作,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6月编制了《柳林泉岩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对柳林泉的保护,市及所涉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保护柳林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科学规划,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考核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保护工作。

 二、编制柳林泉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泉域保护总体目标

应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在市水资办编制的《柳林泉岩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组织编制《柳林泉保护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制定泉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污染防治措施,确定柳林泉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泉域内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保护柳林泉的总体目标是:泉域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表水和中水被充分利用,岩溶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泉水年平均出流量保持在0.7米3/秒以上,出流区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标准。六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柳林泉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严格控制开采岩溶地下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和中水

应优先配置和充分利用地表水,引导和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岩溶地下水。岩溶地下水主要用于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对各县区取用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严格审批,严禁违规开采和超量开采。在横泉水库规划供水范围内的工业项目,主要使用水库水源,已经接通水库供水管道的企业,要尽快投入使用,运行正常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对不按要求及时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闭。抓紧建设完善千年水库,尽快实施对规划区域内工业企业的供水。物价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合理确定水库及供水公司供水价格,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鼓励工业企业使用地表水和中水。要加快城市和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制定引导和鼓励中水利用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部分市政设施建设及城市绿化等行业应使用中水。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对违规审批的部门和违法凿井的企业及施工队要严肃查处,依法处罚。

四、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社会

 柳林泉域内从严控制建设高耗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对已建、在建的高耗水型企业和项目,要严格落实节水制度。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研究制定强制节水的政策措施,实行节水考核制度,对包括城市供水公司在内的各取水户要实行严格的节水指标考核,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实施各类企业和城市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要全面加强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

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切实强化污染源防治

柳林泉域内严格控制审批建设高污染工业项目,要推进企业封闭循环用水系统建设,严格控制入三川河排污总量,监管各类企业努力实现废水零排放。在泉域内6段河道渗漏补给区(大东川河上王营庄至田家会段、小东川河严村至田家会段、北川河西相王至大武段、南川河陈家湾水库至中阳县城段、三川河李家湾段、三川河下白霜至康家沟段),尽快建设河道引污管,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消除对深层岩溶水的污染隐患。对可能形成优、劣含水层串通的废弃井,要尽快进行技术性专业封闭。对造成水资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实施必要的工程措施,稳定增加岩溶地下水的补给

要加大泉域内生态植被保护建设力度,尽快实现石灰岩分布区林草植被全覆盖,规划建设渗漏补水坝等工程措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岩溶地下水的补给量。不得在岩溶水水头高出地表的区域内打水井或地质勘探孔,已钻成的自流排水孔必须进行封闭。

横泉水库应全面发挥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的综合效益,更加注重维护生态平衡功能,在保障供水的同时,与其它地表水系合理配置向下游河道放水,力争北川河不断流(特殊干旱年除外),以增加地下水补给和保障下游河道生态安全。

七、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和大中型基建项目,有效控制采矿漏水和防止地下水系破坏

要科学编制柳林泉域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对水资源的严重破坏,合理控制采矿企业的产能产量,改革开采方式,有效避免和减少采矿漏水。对直接影响到柳林泉的各类采矿企业,根据影响程度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措施。应加强对带压开采煤矿的监管,规范带压煤矿的开采行为,不得降压排水采煤和在矿井坑道内打井取水降压,以及向奥陶系地层排水。煤矿排水必须做到处理回用,不得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水排向沟道、河道。

泉域内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如公路、铁路建设),应对可能造成的水系扰动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估,并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资源保护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因工程设计和施工不当造成水资源破坏的,必须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加以治理,治理成效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八、充分利用黄河水资源,努力减轻柳林泉的供水压力

应积极推进山西省“中线引黄”工程建设,供水覆盖县区应抓住机遇,尽早编制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具体方案并付诸实施。对其它有条件利用黄河水的沿黄区域,也要采取具体工程措施,充分利用黄河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黄河水资源置换岩溶地下水的具体办法,对可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单位和企业,通过取水量置换,封闭自备水源井,停止开采岩溶地下水。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保护柳林泉的良好氛围

市和所涉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柳林泉保护和管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保护柳林泉的实施意见,把保护柳林泉的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并建立严格的监管考核奖惩制度。同时,加大保护柳林泉各项工程措施的投入,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保护柳林泉的重大事项。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柳林泉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市和所涉县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对柳林泉的保护和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保护柳林泉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级各部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查处干扰保护柳林泉和破坏柳林泉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市和所涉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专题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加强跟踪监督,依法推进保护柳林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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