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6-04-10 10:17:50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提升我省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文物执法行为,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文物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我局对《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文物行业法律法规中52条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破坏情况、违法所得、文物数量等表现情形对文物行政处罚标准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别明确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
四、施行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山西省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晋文物函〔2022〕34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