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更新时间:2023-02-10 11:16:0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按照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切实打通市场主体发展障碍

1.坚持保主体、增主体、活主体、强主体并重,稳步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动市场主体倍增一揽子政策全面落地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专班牵头,省相关部门配合)

2.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及我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3.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会审、抽查、第三方评估、投诉举报等配套制度并推动实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建设,压实责任、强化监督

4.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关部署,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筛选报送,争取更多资金额度,支持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环评和资金投放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配合)

5.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推动重点行业“一本式”环评报告规范编制,深化环评告知承诺改革,精简审批程序,推行容缺受理。进一步简化涉水审批,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用好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6.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晋机构加快基金投放进度和新增信贷额度投放。协调引导银行机构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新增信贷额度,重点为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加快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合理的财政空间范围内,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研究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着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7.充分发挥省级技改资金撬动作用,研究制定省级技改资金激励政策,引导企业深入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化、智能化等设备更新改造,对当年完成投资额度大、当年营收增量多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积极向国家推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加快推动项目贷款落地。为尚未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提供增信支持与要素保障,推动项目“黄灯”转“绿灯”,加快项目签约投放。实施职业教育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支持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建设250个左右高水平实训基地。(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指导性作用,指导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发挥存款利率自律机制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对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合理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发挥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引导撬动作用,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及设备更新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指导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对接重点项目并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以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9.及时升级税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自动判别条件、自动享受优惠,不断提升享受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的便利度。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我省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开展家电惠民专项行动,推进家电下乡,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家电“以旧换新”。积极推进太原、运城等试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鼓励夜间经营,提升城市“烟火气”,进一步集聚人气、促进消费、激发活力。(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1.认真做好“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压实出险企业自救主体责任和城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一楼一策一专班”工作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政策工具,积极争取商业银行配套融资,千方百计推动“保交楼”项目及时交付,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因城施策、精准施策,持续完善调控政策,指导各市落实好国家阶段性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财税、信贷及公积金等相关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首套刚性住房需求,鼓励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企稳回暖。(省住建厅牵头)

(六)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

12.制定我省推动货物贸易增量提质一揽子政策措施,完善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实施境外百展和境内千企数字化营销两大行动计划,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力度。支持省内企业在境外布局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企业使用海外仓费用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13.引导银行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单证审核、特殊退汇、对外付汇信息核验等方面,为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结算。推动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参照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壮大风投创投市场主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综合服务。(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山西金控集团等相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通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14.积极收集有关进口关税联网核查需求信息,及时将需求信息反馈海关总署数据中心总部。持续做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相关政策的对企宣传工作,指导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根据企业需求参与口岸海关的试点工作并注意收集企业在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进口棉花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工作。(太原海关牵头)

15.推动落实《山西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更多大型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应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

16.落实国家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政策有关要求,出台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实施意见。(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在晋外资企业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推动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贸促会牵头)

二、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

(九)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18.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19.对行政许可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结合实际设置子项、业务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管出公平、管出质量

20.持续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深入探索我省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重点业务协同机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

21.深入开展“铁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规使用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持续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一)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

22.严格落实《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合理细化、量化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制定、备案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3.严格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24.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25.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电话、邮箱,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严厉打击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招标人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

2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文件,推动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

27.推动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建设完善山西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升级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数据超市”,建设供需对接系统、数据融合系统、数据统一接入管理系统等,建设区块链上链存证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平台。持续梳理“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亟需的数据共享需求,滚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

29.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实时的电子证照库。聚焦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划转事项、跨省通办事项和基层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梳理编制全省电子证照目录,明确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制作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模板。升级完善全省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系统,做好增量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和存量证照转化为电子证照工作。2023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升级;6月底前,国家目录内涉及我省事项电子证照同步签发率达到80%。(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再推出一批便民服务措施,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小事”

30.指导各地合理设定城市货车禁限行范围,延长货车在城市道路上的通行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量放宽通行区域和时段。扩大新能源配送货车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省公安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开通教育考试百度小程序成绩查询服务,推动完善网上交费、网上人像比对、网上确认等服务。在“山西教育考试服务网”开通考生档案网上查询服务并完善相关功能,提升档案申领便利度。(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深入推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以点带面促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32.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推动119项改革事项落地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推出更多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及社会救助政策,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33.认真落实《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省民政厅牵头)

34.全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全部开通线上申领并及时审核发放。2023年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我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涨幅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指导各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加快释放政策效能,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第一时间惠及市场主体

36.认真贯彻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2年底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进一步简化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即可,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进一步压缩退税时间,落实即申即退服务举措,将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财经、行业协会商会等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及各地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负担。(省工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38.督促各高校深入推进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主动对接“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为毕业生推送更多就业资源。实施“宏志助航计划”,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并对每名参训学生精准推送3个以上有效岗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全省平均去向落实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落实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稳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落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紧密跟踪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开展情况,做好政策研究、基础调研以及推进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督促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期缴费,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好粮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0.坚持稳粮保粮,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打好种业翻身仗,建设优质种业基地。积极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持续推进省级三大战略、五大平台、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全产业链发展现代特色农业。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加强特优农业产业创新团队和平台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激励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1.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大力推动煤炭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积极布局先进接续产能,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节能降耗改造,发展大容量高参数先进煤电机组,实现基础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提升风电、光电规模,加快煤成气增储上产,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按照《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单位对汛情旱情进行会商研判,根据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减少灾情损失,保障粮食和用水安全。强化中央水利救灾资金(抗旱)和省级水利抗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及时在山西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平台上填报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及时精准发放农资补贴。(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积极落实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排查纠正养殖场合法运营下被关停的行为,强化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跟踪服务。指导养殖户科学合理出栏、补栏,加大规模猪场精细化管理等高效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引导生猪产业健康平稳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

44.健全完善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工作机制,优化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和跨区域电力调度。根据国家下达的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滚动开展负荷预测和平衡分析,准确把控负荷变化趋势。积极提升省内煤电机组发电能力,压实电煤保供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5.加快推进产能核增煤矿涉及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争矿区总体规划尽快获批。积极推进新建煤矿项目建设,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新建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承诺上报,推动项目加快核准前期手续办理。对全省具备核增产能条件的低瓦斯煤矿应核尽核,积极报送高瓦斯产能核增试点煤矿名单。督促省属涉煤企业科学统筹,持续落实好煤炭增产保供稳价任务,加快落实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和市场预期

46.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一事一协调等工作制度,全力保障交通“大动脉”和物流“微循环”畅通,保障能源等重点物资、医疗防疫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省交通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7.加强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协调服务,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白名单”企业当月产值同比增速达到50%或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牵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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