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更新时间:2023-07-12 08:55:4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推进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现将《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40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大财政投入。对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立项建设的省实验室,在3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100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支持,建设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1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强化多元投入。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由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支持省实验室承担相关横向课题,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 强化绩效考核。每年定期对省实验室上一年度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和考核评估等级,对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实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支持。

第四条 建立容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省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省实验室管委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在实施创新项目过程中,属于改革创新合理容错的,予以免责。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晋政办发〔2022〕40号保持一致。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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