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事项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4-07-04 09:23:4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部分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函〔202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33号)中部分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四条调整为“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炭洗选企业行业管理。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为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履行备案职责。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调整为“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国家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选煤厂)由企业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批系统’)获取《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附件后上传提交。备案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由备案机关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省能源局”调整为“备案机关”,“在线平台”调整为“投资项目审批系统”。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备案机关”调整为“各级能源管理部门”。

其他条款不变,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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