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6-03-10 10:02: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省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4。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院、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省消防总队、省疾控局、太原铁路局、国网山西电力、新华社山西分社等。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省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跨市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3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按照省指挥部规定职责及《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分工负责。
2.4专家组
省、市、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强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上下游、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实施环境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定期评估“一河一策一图”“一园一策一图”等应急响应方案成效,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4 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并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应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涉事主体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预警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县级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及省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企业事业单位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2政府及其部门
(1)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报告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涉事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对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省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⑤省委、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5)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3信息共享
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4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5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省指挥部规定职责及《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3)研究决定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指导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省指挥部规定职责及《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省级各主要响应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要求集中或分别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指导善后处置等工作;
(6)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3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6.4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要求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市级参照《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建立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5应急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响应方案,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消防救援和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临时收贮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等方法降低污染物浓度;利用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相关排污单位配合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6.5.2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维护处置现场和道路交通秩序。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6.5.3医学救援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将重症伤病员及时、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6.5.4应急监测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6.5.5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指挥部负责发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邻省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本级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6.5.7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省指挥部及事发地市级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7.3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恢复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省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省消防总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能力建设,服从调动,按要求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8.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4技术保障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8.5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构建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省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省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9 附 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山西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山西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启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