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告

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更新时间:2023-08-25 17:12:00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市将《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为2023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9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53号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邮政编码:033000,联系电话:0358-82360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lxfjyzd@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建议字样。

附件:1.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并将建筑消防设施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共享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管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升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鼓励医院的住院部、养老机构、福利院、员工集体宿舍、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等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上述场所中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加强指导。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中,同步更新、同步改造。

更新、改造完成后的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改造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十三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是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遵循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基本要求。

第十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保持清晰准确。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警示性标识;水泵类别、管道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消防电源、配电柜开关状态等应当设置提示性标识。

十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部位、频次和内容。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第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维护保养期限和范围等信息。

第十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开展相应技能培训。

第十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至少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存档备查。

管理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交由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十条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交由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故障报告登记制度,及时排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维护保养、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

主管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将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依照《高层民用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其它建筑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依照《高层民用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它建筑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性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负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吕梁市各类建筑日益增多,但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现状,起草了《吕梁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结合近年来全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调查研究,吕梁市的消防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高风险场所在不断增加。我市仅高层建筑就有940栋,普通建筑数量更为庞大,建筑火灾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我市很大一部分建筑建设初期未取得建筑许可,不少建筑存在耐火等级低、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消防设施不完善及完好率低、建筑材料防火性能不达标等突出问题,火灾风险较高。部分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难以达到消防标准要求,一旦墙体保护层脱落、破损,遇到明火会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二是火险隐患多、疏散不畅通,人员逃生难度大。一些住宅小区配套停车位不足,消防车道、灭火救援登高场地被占用现象较多;物业单位管理缺位,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突出;建筑疏散楼梯间防火门不常闭、楼道内堆放杂物等问题普遍,发生火灾后,本来用于逃生的通道充满有毒烟雾,反而成为夺命的死亡通道。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火灾风险仍然较高。我市在营业的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有18家(离石4家,孝义4家,交城3家,文水2家,岚县2家,临县、柳林、汾阳各1家)。这些建筑人员大量密集。另外,我市还有重大危险源企业25家,酒厂、煤矿、化工企业等数量庞大,这些企业涉及煤化、焦化、油漆、甲醇、电石、合成氨等十几个种类,一旦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很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主要依靠建筑自身配套的消防设施来进行扑救,如若建筑消防设施平时维护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不能起到作用,极易造成大规模火灾。

(三)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这类火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火灾过火面积都不大,但是造成了人员死亡,而且多数发生在居(村)民住宅,如:202236日汾阳市钟楼佳苑四区2号楼发生一起亡1人火灾事故,202357日临县临泉镇湫河花苑小区发生一起亡5人火灾事故,202358日汾阳市钟楼佳苑三区7号楼发生一起亡3人火灾事故。通过分析原因,造成此类场所亡人的原因除了居民住户自身消防安全常识匮乏意外,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楼道随意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阻塞、电动车违规充电等隐患也是造成亡人火灾的重要因素。

(四)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消防安全薄弱问题。随着大县城建设的持续推进,城镇化率超过60%,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消防安全压力大幅增加。全市82个易地扶贫安置点(区)高层建筑就有46栋,其中54米以上的一类高层建筑18栋,非高层建筑数量庞大,普遍存在消防设施不足、消防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我支队认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当前存在较大问题,且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火灾发生后最重要的灭火和逃生设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西省消防条例》

3.《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

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7号令)

三、起草过程

202210月,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全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成立规章起草工作筹备小组;202211月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资料,同时参考上海市、重庆市、新乡市、许昌市等部分省、市级出台的类似《规章》和《条例》,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对法律法规中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编写文本初稿;202212—20233月,先后邀请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相关专家、支队及基层大队部分执法业务骨干召开4次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经论证,该《办法》所设定内容均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同时对日常监督执法具备较强的指导性,也能更好地约束社会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从而提升全市火灾防控基础。20234月,我支队向市司法局上报规章立项计划。20235月,市司法局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政府上报规章立项计划,随后市政府将该《办法》列入2023年度市政府规章立项计划。20236—7月,我支队就《办法》草案向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条款说明

《办法》包含总则、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三条,各章内容要点如下: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阐述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建筑消防设施的定义、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部门职责、信息共享、单位和个人义务。

(二)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本章(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鼓励人员密集等特殊场所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消防设施配置予以明确。

(三)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应与城市同步更新、同步改造。

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建筑的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内容。

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消防设施维保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经济杠杆的作用。

(四)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中对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处罚从其规定。对于其它建筑,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本规定根据《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1修正),并参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表述,制定了罚则。

    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处罚从其规定。对于其它建筑,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本规定根据《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1修正),并参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表述,制定了罚则。

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本规定中列出了其中相关的条款,处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的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

本章主要说明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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