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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9-11-27 21:00:00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6月,前身为吕梁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4年撤地设市后变更为现名,2008年实行全市垂直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正处级全额事业单位,归口市政府办,负责吕梁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中心内设8个职能科室,即:综合科、人事教育科、审计科、科技信息科、资金运营科、计划财务科、征稽执法科和大厅服务科;下设13个县(市、区)管理部。
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依法管理、运作全市的住房公积金;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职责;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的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管理意见;
(四)负责录入、记载、查询全市缴存职工的缴存、提取、使用工作,建立缴存职工明细账;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清理核算,账户设立,资金调配、转移、封存、结算、统计、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转移;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冻结;
(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计划和分配方案的制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归还;
(八)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研究、落实,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和资金管理;
(九)负责督促全市各类缴存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受理职工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办理和处以罚款,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落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